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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0-23 10:26:11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實行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信息共享,相關數據應當及時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土壤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處理結果依法向舉報人反饋;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規劃、標準、調查和監測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的產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

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符合土壤環境管理實際需求,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和指標要求、重點任務、重大項目、保障措施與完成時限等。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農業農村、林業部門編制農業及林業專項規劃時,應當包含土壤污染防治內容??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供地管理,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應當考慮土壤污染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和土壤環境安全的需要,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土壤污染嚴重或者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可以制定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等技術規范。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基礎上,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土壤污染的區域、地塊分布、面積、主要污染物和對環境以及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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