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條件和布局
(一)鑄造企業的布局及廠址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鑄造業和裝備制造業發展規劃
二、生產工藝
(一)企業應根據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鑄造工藝
三、生產裝備
(一)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設備和精煉設備,如沖天爐、中頻感應電爐、電弧爐、精煉爐(AOD、VOD、LF爐等)、電阻爐、燃氣爐等。爐前應配置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裝備,并配有相應有效的通風除塵、除煙設備與系統。
四、企業規模(產能/產值)
(一)現有生產鑄鐵件、鑄鋼件、鋁合金鑄件、銅合金鑄件、離心球墨鑄鐵管、離心灰鑄鐵管的鑄造企業,其鑄件年生產能力按其所在地區和鑄件材質(見表1)應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噸位或產值。
五、產品質量
(一)鑄造企業應按照GB/T19001-2008標準(或ISO/TS16949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設有獨立質量管理及監測部門,配有專職質量監測人員,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能源消耗
(一)企業應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
(二)新建或改擴建鑄造項目需要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環境保護
(一)粉塵、煙塵和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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