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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農田建的養殖廠土地要拆有什么補救辦法?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09-27 17:42:17

十分遺憾,如果你想要補償,那沒辦法。國策是基本農田不容侵占,可以建塑料大棚,不允許建雞舍、豬舍等等養殖廠房。

當地政府要違法建設人限期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構物并恢復土地原狀,業主拒不執行的,政府必須按照整違程序實施強制拆除,無償拆除。

2021拆舊復墾補償標準廣東?

廣東省拆舊復墾補償標準


在指標價款中按規定扣除拆舊復墾成本后的凈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費用依據:粵自然資規字〔2018〕2號


擴展材料


廣東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管理,規范復墾指標交易使用,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全面推進拆舊復墾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方案(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進行復墾指標交易、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舊,是指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愿將閑置或廢棄的農村房屋等地上建(構)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設用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復墾,是指對拆舊后的農村建設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農用地利用狀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復墾指標,是指通過復墾騰退農村建設用地在優先保障所在村建設需要后,節余部分流轉用于安排等面積城鎮建設的控制指標。


本辦法所稱復墾周轉指標,是指省自然資源廳在國家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額度內,預先下達給地級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鎮建設,并用復墾指標歸還的周轉指標。


第四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督導各縣(市、區)工作開展,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拆舊復墾工作的執行和監督檢查,并對復墾項目進行監管和抽查。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關部門統籌負責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和復墾工作,組織審批和驗收復墾項目,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復墾項目,逐級向省報備復墾項目,并統籌本行政區域的復墾指標交易。


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組織實施農村舊房屋等建(構)筑物拆除,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做好已復墾土地后期管護。


拆舊復墾地塊屬地村委會(含居委會,下同)負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圍內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工作。


第五條建立健全全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監測系統(以下簡稱復墾監測系統),收集、匯總和發布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數據信息,加強復墾項目實施情況監測。


第二章拆舊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委會根據村莊規劃統籌安排本村拆舊工作,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可根據本村建設用地優化布局要求統籌安排。村委會所轄范圍可一次性實施拆舊,因范圍較大或者農村居民點較為分散的,也可以村民小組所轄范圍為單位分批次實施拆舊。村民小組所轄范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實施拆舊。


第七條 農村舊房屋等建(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拆舊范圍:


(一)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筑物和建筑群,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建筑;


(二)權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簽訂買賣合同、正在辦理轉移登記的房屋;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屋;


(四)其他不宜拆舊的情形。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等土地使用權人提出拆舊意愿的,經擬拆舊地塊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人員通過或者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由村委會統一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拆舊申請。


農戶提出住宅拆舊意愿的,應當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


第九條村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拆舊申請時,應當明確拆舊后土地用于復墾的范圍,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拆舊申請書;


(二)擬拆舊房屋和所在土地實地照片;


(三)拆舊明細表;


(四)擬拆舊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五)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授權委托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同意拆舊意見證明材料。


除上述資料外,拆舊涉及村民住宅的,還應當提供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不動產權屬證書、子女或其他親屬同意投靠的證明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工作程序、交易風險、價款分配政策等相關內容,并在自收到拆舊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對符合拆舊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實地核實,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申請拆舊范圍和納入復墾范圍的地塊進行實地測量,測量結果需經土地使用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拆舊房屋相鄰關系人、村委會共同確認,并在所在村委會及拆舊房屋所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公示內容包括:拆舊房屋位置、拆舊土地面積、拆舊房屋和土地權屬情況、擬復墾為農用地范圍和面積等。


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拆舊意見,并將擬拆舊房屋現場照片等信息存檔備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出具的同意拆舊意見和擬拆舊房屋現場照片等信息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對不符合拆舊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退還全部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拆舊意見后,應當及時組織實施拆舊,也可由村委會具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拆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拆舊工作連同復墾工作一并實施。


拆舊費用支出應當根據拆舊工程量情況合理確定,作為成本從復墾指標交易所得中扣除,畝均拆舊費用支出應不超過2萬元。由村委會實施拆舊的,拆舊費用支出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人員或者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組織實施拆舊工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拆舊施工安全。拆舊區域內地上建(構)筑物應全部拆除并清理,拆舊后地表應無明顯基礎設施及廢棄材料堆積物。要充分將拆舊后有歷史價值或其他可重復利用價值的材料用于鄉村建設,其他的廢棄材料應當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關規定合理處置。


拆舊區域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應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注意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拆舊過程中不得采取爆破、挖掘等影響文物本體安全的措施,拆舊及復墾工作過程中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相關規定要求做好考古調查、勘探工作。


第十三條 拆舊工作完成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委托向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注銷不動產權屬證書,對納入建設用地復墾范圍的土地登記造冊,向土地使用權人核發《退出建設用地證明書》。


村委會實施拆舊的,拆舊完成后,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復核。


第三章復墾


第十四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有序組織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合理預留農村發展建設用地,優先支持精準扶貧、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等涉及的復墾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農村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復墾范圍:


(一)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內的土地;


(二)列入已公告的擬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土地;


權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土地;


(四)其他不宜復墾的情形。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因地制宜原則,結合復墾地塊地形地貌和周邊土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復墾。


擬將建設用地復墾為園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并提交復墾項目立項申報表和復墾建設用地情況匯總表。


具備較好條件擬復墾為水田等耕地的,按《廣東省墾造水田工作方案》(粵府函〔2017〕272號)和《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粵國土資耕保發〔2018〕4號)規定辦理,同時還應落實本辦法關于復墾項目選址、復墾信息備案等要求。


第十七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項目立項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復墾項目規劃設計書,并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所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將復墾項目規劃設計書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批。


第十八條復墾項目規劃設計書應包括規劃設計文本、表格、圖件和投資預算書。投資預算書應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綜〔2011〕128號)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編制,上述規定中沒有明確的,可按當地水利工程、建筑工程有關標準編制。復墾為非耕地的農用地時,項目畝均復墾成本應不超過3萬元。


復墾成本在復墾指標交易所得中列支。復墾為水田等耕地的,復墾成本從復墾指標交易所得中列支額度不超過3萬元,復墾成本超過3萬元的部分,從耕地儲備指標交易所得中列支。


第十九條 復墾項目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書組織實施,因不可預見的情形需要進行變更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


項目設計變更包括重大變更和一般變更。變更所涉及的工程投資預算變化超過20%的設計變更屬于重大變更,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征求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后,報縣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批準。一般變更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設計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應嚴格按土地整治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公告制。項目測繪、規劃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參照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后,形成的農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復墾項目竣工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規劃設計書和復墾相關標準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和同級農業農村、林業、財政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參與驗收的專家應從市級以上土地整治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按不少于3名的單數確定。


驗收合格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驗收結果在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委會、村民小組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公告無異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驗收文件。驗收不合格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階段信息在復墾監測系統報備。


第二十四條復墾項目驗收備案后,統一配發項目備案號,納入復墾指標管理??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將已驗收復墾地塊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中予以變更。


第二十五條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加強復墾項目的監管,不定期開展復墾項目抽查工作。每年抽查本地區復墾項目數量和面積不少于本年度實施項目數量和面積的10%,對有項目實施的縣(市、區)原則上每年抽查次數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復墾指標交易


第二十六條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復墾指標的購買和出售主體,具體工作可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購買復墾指標計劃,購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跨縣(市、區)的復墾指標交易一律通過廣州耕地儲備指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設立的交易平臺進行,實行網上公開交易。復墾指標成交后不得再轉讓。


第二十八條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擬訂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


第二十九條需要出售復墾指標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收益分配明細表。有關收益分配明細應當在復墾項目所在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公告無異議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需要購買復墾指標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可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一次或分次向交易中心提出指標購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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