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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型環保能源企業稅率方面的咨詢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01-12 13:44:45

例:某企業2009年度,從事林木的培育取得收入5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300萬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取得收入1000萬元(第一年),該項目產品的銷售成本及費用700萬元;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收入950萬元,與技術所有權轉讓有關的成本和費用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500-300)+(1000-700)+(950-300)=115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150×25%=287.5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500-300)-(500-300)]+[(1000-700)-(1000-700)]+[(950-300)-500]×50%=7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75×25%=18.75萬元

  【注】從事林木培育所得=500-300=2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1000-700=300萬元,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950-300=650萬元,其中5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例:某企業2008年1月1日經認定為新辦動漫企業,當年企業已經獲利。2010年度收入總額600萬元,其中含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稅20萬元,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企業當期發生成本費用400萬元,其中工資薪金總額250萬元(符合稅前扣除規定),職工培訓經費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600-400+(50-250×2.5%)=243.7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43.75×25%=60.9375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600-20)-400=18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80×25%×50%=22.5萬元

  【注】經認定的新辦動漫企業可適用軟件企業優惠政策,增值稅返還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的,不作為應稅收入;職工培訓經費50萬元可據實扣除;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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