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種必須公租房騰退的情況: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6.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7.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8.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中,第五章法律責任,這是首次明確了相關處罰規定,以及處罰金額,構成犯罪,還將追究刑事責任。除了申請人,《辦法》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都將接受不同程度的處罰。
其中《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規定:“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薄坝羞`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br>但由于各地物價、房價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該辦法的條款進一步出臺細則。最終以各地的細則為準。
8種必須公租房騰退的情況: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6.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7.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8.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