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保障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水污染防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定期公示考核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
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行政、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他主管部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議,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各部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提高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水污染防治產業持續良性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強水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的目標以及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其自行監測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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