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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水屬于危險廢物嗎?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07 00:42:49

一、醫療廢水屬于危險廢物嗎?

醫療廢物定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為五大類,分別是: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化學性廢物、藥物性廢物。

危險廢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危廢五個特征:1.腐蝕性---- ( Corrosivity,C);2.毒性---- (Toxicity,T);3.易燃性----(Ignitability,I);4.反應性----(Reactivity,R);5.感染性----(Infectivity,IN)。

危險廢物定義:

一、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特點: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的一種或幾種;需要按危險廢物管理的。

二、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三、《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四、《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豁免環節,且滿足豁免條件時,可按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五、對于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不屬于,廢水中大腸菌群含量比較高,一般要消毒處理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要求排放

二、醫療廢水排放標準準則

醫療廢水處理的排放指標如下:醫療廢水PH:6-9。醫療廢水SS:≤20(mg/l)。醫療廢水cod:≤60(mg/l)。醫療廢水BOD:≤20(mg/l)。糞大腸群數:≤500個/l。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三、醫療廢水排放標準是什么

醫療廢水排放標準:1.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法律依據

《醫院廢水排放標準》規定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具體參見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四、醫療污水處理標準

法律分析:1、醫療機構病區和非病區的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的污水應分流,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2、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后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3、化糞池應按最高日排水量設計,停留時間為24-36h。清掏周期為180-360d。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條 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處理后,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1)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2)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并對廢液進行處理。(3)口腔科含汞廢水應進行除汞處理。(4)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5)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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