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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水零排放的最佳處理方案?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07 21:18:08

一、工業廢水零排放的最佳處理方案?

解決方案:

通過對膜技術、生化、氧化、MVR蒸 發器等的多種手段,將廢水中的有用物質資源化,餾出水可回用或者達標排放,廢水處理成本比原來的降低老多了。

廢水處理方案的選擇,要看廢水中的包含的物質,還有要處理的量有多大。

現在很多企業處理工業廢水都選擇用MVR蒸發器進行處理,特別是可以蒸發結晶并回收利用的。

可以找廣東的港榮水務問下

經過污水處理之后,檢驗合格再排放

二、既然排放后還要經污水處理廠處理,為什么污水要達標排放,“達標”是否只針對企業來講的?

污水處理廠出水也必須達標排放,最大程度減少對環境的危害。為了確保污水處理廠廢水的達標排放,就必須保證各項水處理設備的正常運營,因此就對進、出水的各項水質指標提出了相應要求。十二五規劃,再次強化了總量控制要求,每個企業都是有自己的指標的。

說實話,有些地方污水處理廠少,地方對企業污水排放標準設定會比較高。然而,企業污水處理能力有限甚至沒有,若給企業定的污水排放標準過高,污水處理廠當然容易達標了,但會誘使/造成企業直接違規排污,污水處理廠也有推卸責任的嫌疑,所以污水排放標準的設定是否合理、公平也很重要。我覺得地方政府完善污水管網,增設污水處理廠才是整治水質重要的一環。

因為如果不達標排放的話,污水會把河道里的水污染了,從而導致整體水域都遭受污染。至于你問的“達標”是不是只針對企業來講,這不準確,因為排放標準分為好幾種,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

城市污水處理廠,基本上都是處理生活污水的。生活污水的進水指標有規范要求詳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超過這個指標容易影響污水處理廠微生物的處理能力,嚴重的可以讓污水處理廠崩潰的。

1、你的應該是工廠或者工業園區。這種企業所排放標準,都要達到當地的管網標準后才能排入污水處理廠。

2、工業廢水一般來講水質COD都高達1萬以上,同時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和鹽。微量的不太影響,但是大量的進入污水處理廠,會使其水質波動大,改變微生物的處理環境,造成微生物的大量死亡,他們的出水就會不合格。

三、企業污水直排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四、您好,想請教下,工廠有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工業廢水已處理并達標排放,生活廢水有要求嗎?

一般企業的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是經過處理后達到接管標準才能進入市政管網的。所謂的標準是指CJ 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當然,各個地方一般還有特殊要求,需要咨詢當地環保部門。

當然也有要求 了 具體參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好像有一個南水北調沿岸標準,是關于污水排放標準,具體忘掉了~你度一下,看看有沒有幫助。

生活的廢水好象沒有了

你可以上百度搜嘛!

五、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多部門聯合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明確相關部門職能職責、排查整治要求及實施步驟,確保工作順利推進。下面是我整理的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歡迎大家閱讀!

【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為確保全市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廢水排放企業數量、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污口數量及排放去向,嚴肅查處私設排污口、暗管偷排和擅自改變廢水排放去向形成納污坑塘等環境違法行為,防止由于納污坑塘存在造成地下水污染問題產生,有效促進全市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排查整治范圍

本次排查整治的納污坑塘包括正在或曾經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經監測超標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積水且無防滲漏措施的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重點排查對象如下:

(一)環境風險高或污染較重的廢水排放企業,包括石化、化工、醫藥、食品加工釀造、造紙、制革、電鍍、鋼鐵、鉛鋅采選冶煉及其它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以及規?;笄蒺B殖場、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場、工業固廢處置場。

(二)廢水循環使用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廢水閉路循環或建有蓄水池的企業。

(三)工業企業高濃度有毒、有害廢液的處理處置情況(包括垃圾填埋場等)。

(四)位于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企業。

三、工作原則

(一)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進一步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靠實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

(二)強化屬地管理。落實“市級督查、縣區監管、企業負責”的工作機制,市級負責督查抽查,縣區負責排查整治工作任務的具體落實,企業要積極配合開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統一整治措施。一是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風險隱患突出、治理無望的廢水排放企業,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停淘汰;二是對未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廢水排放企業,要責令其停止生產建設并依法進行查處,對拒不執行的要實行“按日計罰”;三是對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包括自動監控設施)、無證排污、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立案查處;四是對存在滲坑排放,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污水的,要頂格處罰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治理消除污染;五是對環保意識淡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企業,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實施問責。六是對歷史遺留納污坑塘,要及時報告政府,統籌施策,及時制定整治方案開展治理。

四、時間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時間為2017年5月2至5月26日,分以下四個階段實施:

(一)安排部署階段 (5月5日前)。各縣區環保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確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進。

(二)排查整治階段(5月3日-5月22日)。各縣區環保部門按照要求,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轄區內的廢水排放企業和納污坑塘開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整理匯總階段(5月22日-5月26日前)。各縣區環保部門整理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填報工作臺帳,形成書面情況匯報上報市環境監察支隊。

(四)市級督查階段。市環保局將按照“三不三直五結合”要求,對各縣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對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和納污塘坑進行現場采樣監測,督查情況將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縣區要加強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強化工作責任,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要求時限,要做到排查仔細、督促有力、查處到位,整治有效,重點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查清查實,建立臺帳。

(二)制定方案,限期整治。各縣區對排查發現的納污坑塘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針對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情況,科學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納污坑塘一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治時限,確保整治任務按期完成。對排入、傾倒工業企業有毒污染物的滲坑,無論面積大小一律進行治理和土壤修復;對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滲坑,無論大小要對存有的廢水進行處置并恢復地貌。

(三)嚴厲打擊,嚴肅追責。對排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新環保法及四項配套措施予以查處。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涉嫌犯罪的必須依法移送公安部門;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要支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對整治工作懈怠、推諉扯皮、不作為的人員,要提請紀檢監察機關行政問責。

(四)公開信息,正面引導。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監督作用,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熱線舉報納污坑塘等環境問題,對歷史遺留的坑塘納污問題要通過各類媒體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2017年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工作方案》(吉環監字〔2017〕22號)要求,切實做好全市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六中、七中全會精神,圍繞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嚴厲打擊利用滲井、滲坑、坑塘等違法排污行為,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切實加強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確保全市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

排查工作全覆蓋,責任分工全落實,整改任務全到位,查清查實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并協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現的受污染坑塘開展環境整治工作,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責任不清、久拖不治等情況的發生,避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縣(市、區)要加強對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的領導,切實轉變思維方式,將此項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抓緊抓實,將排查工作與日常環境監管緊密結合。同時,明確污染防治、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等部門的工作任務,做好內部職能分工,突出強化水質分析與現場監管,將轄區具體任務落實到人。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縣(市、區)要立即組織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違法問題,尤其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廣泛發動群眾,充分調動基層生態環境監督員力量,利用生態環境監督微信平臺,開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建立臺賬,逐級匯總上報。

(三)嚴厲打擊,嚴肅追責。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查封扣押、按日連續處罰、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措施和手段,追究違法者行政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要積極支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

(四)公開信息,正面引導。各縣(市、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立即核查公眾反映的向坑塘排污問題,對歷史遺留的環境污染問題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積極正面引導公眾,避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日至5月8日)

各縣(市、區)要對照本方案要求,進一步細化具體措施,統籌工作安排,結合網格化監管,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限,全面做好動員部署工作。5月8日前,將具體負責人員上報市局。

(二)全面排查階段(5月9日至5月23日)

各地要按照“全面排查,深挖死角”的工作要求,立即組織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違法問題,查清查實,建立臺賬。發現的納污坑塘問題,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針對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點,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治時限,保障整治資金,確保按時限完成政治任務。

請各縣(市、區)環保局于2017年5月23日前,將排查臺賬(見附表)和整治工作方案報送市局。

(三)整治落實階段(5月24日至7月25日)

對于存在納污坑塘問題的縣(市、區),要全過程跟蹤,督促地方政府積極組織開展納污坑塘問題的后續整治工作,切實落實對環境質量負責的主體責任。每月30日和12日,向市局報告整治工作進展,7月25日前報告整治工作總結。市局將適時組織現場督查,督查情況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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