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03年2月28日國務院令第369號發布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國家原有的排污收費標準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若是指工業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的處理費則要依據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成本(污水處理成本、人工成本等及投資成本回收期)及投資回報率進行成本核算,由物價局核準污水的處理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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