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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的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14 15:45:18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的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提高生態文明水平

面對日趨強化的資源環境約束,必須增強危機意識,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快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22)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強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作為約束性指標,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強化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完善節能法規和標準,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和對企業的激勵與約束,實施重點節能工程,推廣先進節能技術和產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抓好工業、建筑、交通運輸等重點領域節能。調整能源消費結構,增加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森林覆蓋率,增加蓄積量,增強固碳能力。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特別是應對極端氣候事件能力建設。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和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制度,加強氣候變化科學研究,加快低碳技術研發和應用,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積極開展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國際合作。

(2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以提高資源產出效率為目標,加強規劃指導、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規,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加快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產業廢物循環利用,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垃圾分類回收制度,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開發應用源頭減量、循環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產業鏈接技術,推廣循環經濟典型模式。

(24)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落實節約優先戰略,全面實行資源利用總量控制、供需雙向調節、差別化管理。加強能源和礦產資源地質勘查、保護、合理開發,形成能源和礦產資源戰略接續區,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強化規劃和年度計劃管控,嚴格用途管制,健全節約土地標準,加強用地節地責任和考核。高度重視水安全,建設節水型社會,健全水資源配置體系,強化水資源管理和有償使用,鼓勵海水淡化,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

(25)加大環境保護力度。以解決飲用水不安全和空氣、土壤污染等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加強綜合治理,明顯改善環境質量。落實減排目標責任制,強化污染物減排和治理,增加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種類,加快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加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控制城市大氣、噪聲污染,加強重金屬、危險廢物、土壤污染治理,強化核與輻射監管能力。嚴格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強化執法監督,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保護科技和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費制度,建立多元環保投融資機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26)加強生態保護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堅持保護優先和自然恢復為主,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鞏固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等成果,推進荒漠化、石漠化綜合治理,保護好草原和濕地。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管理,增強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能力,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大江大河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增強城鄉防洪能力。加快建立地質災害易發區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應急體系。加大重點區域地質災害治理力度,加強救援隊伍建設,提高物資保障水平。推行自然災害風險評估,科學安排危險區域生產和生活設施的合理避讓。

交通運輸具體是干什么的?

交通運輸部,主要工作:公路建設、養護;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海事(水上交通)管理;航空;郵政五大塊。具體職責:(一)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二)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國際和國境河流運輸及航道有關管理工作。

(四)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五)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六)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按規定負責港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國家高速公路及重點干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八)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負責公路、水路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 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十)指導航運、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屬公安隊伍。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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