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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危險廢物管理辦法(固體危險廢物管理辦法最新)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4-20 22:46:13

無證運輸固體危險廢物會怎么處理?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該法第六十五條還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1.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2.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固體危險廢物處理單位有哪些?

登陸安徽省環保廳網站,找到環保業務下面的污染治理欄,可以查到“危廢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具體網址是:http://www.aepb.gov.cn/pages/Aepb11_NewsList.aspx?MenuID=848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失效了嗎?

仍然有效。但環保部已正在組織相關部門對該辦法進行修訂。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介紹?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于1999年5月3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議討論通過,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行政許可證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二)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三)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同時,應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管理辦法?

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

固體廢物的污染源、污染物、種類及治理措施:序號 污染源 污染物固廢種類 治理措施 1 加氫 廢鐵鉬劑 危險廢物

2 加氫 廢鈷鉬劑 危險廢物

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在3 脫油器 廢除油劑 危險廢物廠區儲存間(50?)4 粗脫硫 廢活性炭 危險廢物暫存及時委托有危廢5 精脫硫 廢氧化鋅 危險廢物

處理資質的單位(尉6 甲烷化 廢催化劑 危險廢物

7 甲烷化 廢保護劑 危險廢物司)集中處置。 8 脫苯 廢分子篩 危險廢物9 膜分離 過濾雜質 危險廢物

10 脫油脫奈 廢焦炭粒 危險廢物 摻于煉焦煤中 11 干燥 廢分子篩 危險廢物

委托環衛部門處理 12 辦公生活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無論生產還是生活產生的固廢,均應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置,不得外排。

固體廢棄物的管理辦法?

固體廢棄物是指在生產、 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 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 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 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給出的定義,固體廢物是指 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棄物,簡稱固體廢物或固廢,俗稱垃圾,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p>

工業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

1目標

  適度處理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促進廢棄物的減少和再生利用,規定有關管理方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廢棄物的產生到處理完畢的管理。

  3定義

  3.1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廢物,包括工業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

  3.2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清單,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方法認定的危險特性廢物。

  3.3可回收廢物

  可再資源化的非危險廢物。

  3.4不可回收廢物

  無法實現的回收手段和無法資源化的非危險廢棄物。

  4運用方法

  4.1操作系統

  4.1.1管理體制

  1)廢棄物處理業務的管理責任部門是管理部。

  2)危險廢物由管理部指定負責人管理。

  3)各部門負責人為總部廢物管理負責人。

  4.2廢棄物削減

  4.2.2.1管理部門選定政府批準的廢棄物回收商,與此簽訂廢棄物委托處理合同,委托處理廢棄物,促進廢棄物回收利用。

  4.2.2.2各部門經理選擇下列適用措施促進廢棄物排放量減少。

  1)在將廢棄物交給回收商處理之前,優先考慮公司內部的回收利用。

  -舊文件夾回收

  -打印機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還可以利用的時候請專業人士添加碳粉)

  -木托盤再利用

  -其他措施

  2)部門包括包裝方式的改進(旋轉箱的使用、包裝材料的最小化等)

  3)現場供應商交付物品的包裝材料、木棧板、不必要的箱子由供應商帶回再利用

  4)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內廢棄

  4.3廢物分類、保管

  4.3.3.1管理部在公司內設置所需數量的臨時廢棄物回收場所(臨時存放場所),分別設置危險廢棄物、可回收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廢棄物;委托人處理前集中存放場所(最終存放場所),指定管理責任部門,責任部門指定管理人員。

  4.3.3.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危險廢物、可回收廢物和不可回收廢物進行分類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臨時存放場所的分類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終存放場所。

  4.3.3.3管理責任部門負責將臨時存放地的廢物轉移到最終存放地。

  4.3.3.4保管位置和保管設施管理

  1)臨時存放位置應標明回收廢物種類、管理責任人名稱、回收時間等,并妥善管理。

  2)危險廢物的最終存放位置由管理責任部門指定負責存放位置的管理人員,在存放位置明確標明廢物的種類和管理人員的名字。

  3)管理部實施統一監管,管理部定期檢查廢物存放位置/設施,確保設施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管理人員應定期整理和整理廢物存放位置,避免老鼠、蚊子、蟑螂等害蟲繁殖。

  4)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惡臭和火災。

企業脫硫脫硝產生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嗎?

脫硫的副產品一般的主要是兩水石膏,其中除了水分之外,含有一些微量的重金屬,一般不認為其是危險固廢。脫硝它的產物是氮氣和水,沒有什么固廢,但脫硝特別是SCR的催化劑因其含有五氧化二釩等劇毒物質,失效的催化劑屬于典型的危險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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