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爐排放標準需遵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焚燒廠選址原則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1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一類、二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2、焚燒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
3、危險廢物的貯存
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必須有符合GB15562.2的專用標志。
廢物的貯存容器必須有明顯標志,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和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生反應等特性。
貯存場所內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險廢物。
貯存場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滲漏設施。
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4、焚燒爐的技術指標
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之間 (干氣)。
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焚燒爐必須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擴展資料
焚燒爐的優點:
1、處理垃圾范圍廣泛 能夠處理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醫院垃圾廢棄物、廢棄橡膠輪胎等。
2、燃燒熱效率高 正常燃燒熱效率80%以上,即使水份很大的生活垃圾,燃燒熱效率也在70%以上。
3、運行維護費用低 由于采用了許多特殊的設計以及較高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因此運行人員少(包括除灰渣人員在內一臺爐僅需兩人),維護工作量也較少。
4、可靠性高,經過近20年運行表明,此焚燒爐故障率非常低,年運行8000小時以上,一般利用率可達95%以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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