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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設施包括那些設施?(過濾設施有哪些)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5-09 22:14:27

交通設施包括那些設施?

根據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況,道路上必要時應設置人行跨路橋(包括地下人行橫道),柵欄、照明設施、視線誘導標志,緊急聯絡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1. 人行跨路橋

2. 柵欄

防止汽車因失誤而駛出路外,以此來保護行人、住宅、構造物等,其次也能誘導司機視線。同時,也用它來阻止行人橫過道路,能使行人和自行車與汽車分開,起保護作用。

防護柵欄有護欄、護索、桁構及管等多種形式,護柵形式的選擇應與環境協調并考慮其功能,僅為阻止行人的目的、柵欄可選用管、網鎖鏈等形式。

  3. 照明設施

 為了防止夜間行車的交通事故、提高行車的順適性,在必要的道路上應連續或局部地設置照明設施。

  照明設備可以減少交通事故,日本統計有夜間照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可減少14%~54%,歐美等國統計可減少30%~40%;照明設備還可提高道路利用率,據美國實測數據,設照明設施后,車速可提高1.1~4.6kg/h;照明設備還可消除行人的不安全感,保證駕駛員必要的行車視距,消除其不安全感。

  4. 視線誘導標志

   為了標明公路邊緣及線形,在特殊路段需設誘導標志來誘導駕駛員視線,如積雪特別多的路段設雪標桿,在中央帶的斷頭處及分流處的前端,也應設誘導標志來標照其位置。

  5. 公路反射鏡

   設于彎道和半徑小可能發生事故的地段,如視線不良的交叉路口和道口等地均應設反射鏡。公路反射鏡有圓形和方形,一般采用凸鏡,鏡面應反射效率高,沒有模糊、翹曲、水泡、水紋的缺陷。

  6. 公路情報板

   為了將公路、氣象及交通情況及與之有關的交通限制情況及時通知公路使用者,而在適當地點設置公路可變情報板,情報板分三種:A型情報板用于重要公路上,采用懸架式,以電腦遙控,內部燈光字幕;B型情報板設于路旁,內部以手工操作的照明字幕;C型情報板用于交通限制的地點,標志板以插入型式,情報表示內容必須簡潔明,便于準確理解。

  7. 公路監視系統

   在可能顯著危害行人安全的地點、路段及可能成為路線上交通堵塞的地點、路段應根據需要設交通監視設施,監視平時交通車流,若發現緊急情況,立即采取對策。監視設施放一般常用工業電視,交通車流檢知器,自動記錄交通量、密度、速度。

  8. 停車場

停車場是停車和旅客上下車的場所,有停車區域及車道兩部分,車道與匝道等的連接路相接,將汽車導入停車區域的同時,并留有停車時掉頭或倒車所必須的場地。連接路根據為之服務的公路標準和所在地區,按互通式立體交叉及設置休息設施的匝道或按平面交叉部分的設計標準設計。

  9. 公共汽車??空?/p>

??空痉滞\噹Ъ巴\圏c,停車帶是為了公共汽車旅客上下,與干線車道分開,作為專用的地帶,一級高等公路上必須設停車帶,其平面線形必須是直線,或是曲線半徑大于標準的、縱坡小的區段。停車點是旅客上下用的干線的外側車道。

供水設施是否屬于市政設施?

“供水設施”是水利工程還是市政工程,從設施的用途上判斷,如果用于農業、排洪澆灌的屬于水利工程,用于飲水供水的市市政工程,另有兩點判別如下:

1、自來水公司主管單位是水利局還是建設局;

2、資金來源:是水利系統還是市政系統;如都前者,那就是水利工程,否則是市政工程,如不一致,以資金來源進行判別。

在城市、鄉鎮的供水設施應當屬于市政設施。

物防設施包括哪些設施?

1、物防設施包括:警戒標志、會見通道鋼質門、會見隔離墻等,隔離墻應滿足透明、防暴、隔音等要求;技防設施包括:監控、報警、門禁、巡查、對講等子系統,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我省監獄信息化建設相關規定。

2、安檢設施包括:X射線探測儀、手持金屬探測儀及安檢門,同時應配備物品檢查工作臺和物品寄存柜。

3、會見設施應包括采用數字錄音的會見子系統,會見位隔離墻兩側對應安裝通話設備,并配備足夠的凳、椅;會見等候大廳宜配置會見排隊、喊話、顯示、查詢系統,并設置廁所及熱水供應設施。

設備設施還是設施設備?

是設施設備。

1.設施和設備兩者的概念不同。設施是為某種需要而建立的機構、系統、組織、建筑等。設備指的是可供企業在生產中長期使用,并在反復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和功能的勞動資料和物質資料的總稱。

2.其次,設備是單一的,設施是成系統的,由多套設備組成的。設備以機電為主,設施范圍較廣,比如經常會聽到的道路設施以及排水設施等。

3.設備包括的種類也是比較多,設備有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包括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特種設備、辦公設備、運輸車輛、儀器儀表、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等。一般來解釋,專用設備包括礦山專用設備、化工專用設備、航空航天專用設備、公安消防專用設備等。

4.設施具有不可移動性,而設備經常具有可移動性;設施一般是為某種需要獨立設計的

供電設施與用電設施條例?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第二章 供電營業區

  第八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缡?、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并網協議運行后,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

  第十一條 用戶用電容量超過其所在的供電營業區內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章 供電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做好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

  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劃的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上,架線、敷設電纜和建設公用供電設施。

  第十四條 公用路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并負責運行維護和交付電費,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有償設計、施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因作業對建筑物或者農作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十七條 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四章 電力供應

  第十九條 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第二十一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出,但是抗旱用電應當由用戶交付電費。

  第二十二條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當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費用;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的合理理由的,應當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并在該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后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

  第二十六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戶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

  安裝在用戶外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ㄒ唬┮蚬╇娫O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ǘ┮蚬╇娫O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ㄈ┮虬l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

第五章 電力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遵照國家產業政策,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擇優供應的原則,做好計劃用電工作。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制訂節約用電計劃,推廣和采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降低電能消耗。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采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電、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公共安全。

  第三十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ㄒ唬┥米愿淖冇秒婎悇e;

 ?。ǘ┥米猿^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ㄈ┥米猿^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

 ?。ㄋ模┥米允褂靡呀浽诠╇娖髽I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ㄎ澹┥米赃w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唇浌╇娖髽I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第三十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ㄒ唬┰诠╇娖髽I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ǘ├@越供電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ㄈ﹤卧旎蛘唛_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ㄋ模┕室鈸p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ㄎ澹┕室馐构╇娖髽I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捎闷渌椒ǜ`電。

第六章 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三條 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ㄒ唬┕╇姺绞?、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ǘ┯秒娙萘亢陀秒姷刂?、用電性質;

 ?。ㄈ┯嬃糠绞胶碗妰r、電費結算方式;

 ?。ㄋ模┕┯秒娫O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ㄎ澹┖贤挠行谙?;

 ?。┻`約責任;

 ?。ㄆ撸╇p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ㄈ〉谩豆╇姞I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ǘ┥米陨烊牖蛘呖缭焦╇姞I業區供電的;

 ?。ㄈ┥米韵蛲廪D供電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元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后果追繳電費,并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供電事故的,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硬件設施和軟件設施的區別?

特點不同

1、硬件設施:是輸入并存儲程序和數據,以及執行程序把數據加工成可以利用的形式。從外觀上來看,微機由主機箱和外部設備組成。

2、軟件設施:為計算機使用提供最基本的功能,但是并不針對某一特定應用領域。而應用軟件則恰好相反,不同的應用軟件根據用戶和所服務的領域提供不同的功能。

設施農用地附屬設施標準?

一、設施農用地分類、界定范圍與申報標準

(一)設施農用地分類和界定范圍。設施農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并分別界定范圍如下:

1.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B殖中畜禽蠶舍(含場區內通道、給排水設施)、畜禽有機物處置、引種隔離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菌種與菌包(菌棒)生產與培育、出菇場所(棚、房)等食用菌生產設施用地;

(5)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主要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栽培后廢料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水產養殖尾水生態化處理池和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產品分級處理場所(含自用飼料加工、包裝、晾曬、烘干等)、小型冷庫(保鮮儲藏)用地、農資農機具(含漁業機械)臨時存放場所,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3.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從事規?;Z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及維護保養場所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為設施農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和辦理手續:

(1)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

(2)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3)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二)設施農用地申報標準。按照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控制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申報設施農用地應符合下列標準:

1.附屬設施用地規模

(1)土地承包(流轉)期限5年以上、經營面積50畝以上并規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合同的規?;N植戶,可以申請設施農用地;其中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得超過7畝;

(2)水產養殖承包(流轉)期限5年以上、水面面積30畝以上并規范簽訂水產養殖承包(流轉)合同的規?;a養殖戶,可以申請設施農用地;其中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最多不得超過6畝。

(3)生豬存欄1000頭、牛存欄50頭、羊存欄250只、家禽存欄10000只、兔存欄3000只以上的規?;笄蒺B殖戶,可以申請設施農用地;其中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規?;B殖豬、牛、羊等中大畜種的,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6%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0畝(其中養蠶附屬設施用地最多不超過5畝)。

2.配套設施用地規模

5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規?;Z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0.6%以內,最多不超過3畝;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7畝。

二、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

(一)嚴格保護耕地。設施農用地應盡量利用荒灘、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設施農用地用房的層數不得超過1層,層高不得超過4米,確因生產、養殖等的特殊需要,經市農業局(市水務局)認定后可以適當放寬。設施農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設施農業的經營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經營權流轉期限。

(二)履行復墾責任。設施農用地使用期滿后,農業生產經營者必須負責復墾和恢復原狀。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的要求,負責同質同量補充占用的耕地。

(三)嚴禁改變用途。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設施農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蛲ㄟ^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地用于其他經營。

(四)鼓勵集中興建公共設施。要因地制宜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設施農業和規?;Z食生產發展過程中,互相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與備案管理

(一)擬定建設方案。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經營者應在用地前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預估建設周期、擬經營年限、效益分析等內容。

(二)簽訂用地協議。項目建設方案應向社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內無異議后,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經營者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原土地使用者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內容。與土地所有權人就建設方案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后,土地使用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

(三)提交用地申請。經營者持設施農業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當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用地申請。涉及土地(水面)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提供土地(水面)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畜禽養殖的,須按規定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四)鎮鄉街道審核。鎮鄉街道接到設施農業經營者申請后,會同當地國土所(分局)、農技等相關人員到實地踏勘核實,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項目,按規定予以審核;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五)簽訂土地復墾協議。鎮鄉街道負責落實土地復墾責任,設施農業經營者與鎮鄉街道應簽訂土地復墾協議,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復墾保證金按耕地類2萬元/畝、非耕地類1萬元/畝標準,由鎮鄉街道負責收取開票。使用期限屆滿后,由鎮鄉街道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退還復墾保證金。

(六)備案管理。鎮鄉街道審核同意后,要及時將設施農業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土地復墾協議報市國土局和農業局備案(水產養殖的同時報市水務局備案),市國土局、農業局或水務局根據各自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Z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國土局、農業局或水務局(負責水產養殖業)應及時通知鎮鄉街道督促糾正。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和監督管理

(一)公開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在設施農業審批與建設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加強工作透明度,主動服務、加強指導、簡化程序,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及其他形式,國土資源部門要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分類與用地規模標準、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用地協議簽訂與備案等有關規定要求;農業部門主動公開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要求,以便設施農業經營者查詢與了解有關政策規定。

(二)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各鎮鄉街道要將設施農用地納入鎮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設施農業經營主體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并重新申請報備。國土部門要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如實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和臺帳登記工作;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設施農業經營主體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并重新申請報備。

(三)嚴格設施農用地執法。各鎮鄉街道要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切實將已通過備案的設施農用地使用狀況列入土地巡查范圍。對不按照設施農用地規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凡擅自改變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蛏米愿淖冎苯訌氖禄蚍⻊沼谵r業生產的設施性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并要責令其限期糾正和整改到位;對于逾期未予糾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處,是違法建筑的要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復原狀,并依法依規追究人員責任。

共用設施和公用設施區別?

共用設施只是在少數人或用戶之間都需使用,而其他人或者用戶不使用,或者用不著的設施。如住宅樓給排水,每一單元共用一套主杠系統。

公用設施是公共設施,沒有限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設施。如室外開放的體育設施,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進行鍛練身體。

電氣設施和電器設施的區別?

電氣設施是指布置在電網供電范圍內的所有設施,而電器是指用來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氣產品構成。電氣是宏觀的名詞,電器是比較具體的產品,,電器也是電氣范疇之內的一個部分。我們在職稱評定時有電氣工程師,沒有電器工程師,兩者之間有著較大的概念上的區別。

銀行物防設施包括哪些設施?

物防一般是指具有防范功能的物體,如銀行出入口安裝的防盜卷簾門、現金營業室柜臺上方安裝的防彈玻璃、營業室安裝的防尾隨聯動門等,都屬于物防設施。

技防是指一些技術設施所組成的技術防范,如紅外探測報警器、視頻安防監控設備,出入口控制裝置等,這些屬于技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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