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徹底下沉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含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權責和力量,將市、區兩級城市管理體制由“市屬區管區用”調整為“區屬區管區用”。
二、交通運輸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整合市交通運輸局的道路運輸、海事、航務、路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執法職能及執法隊伍,組建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察支隊。
三、農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整合市農業委員會的漁政管理、農藥、獸藥、農產品、動物衛生監督、畜牧水產、植保、農機方面的執法職能及隊伍,組建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察支隊。
四、衛生和計生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整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面的執法職能及隊伍,組建市衛生計生綜合行政執法監察支隊。
五、能源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整合市發改委的煤炭管理、節能減排和市工信委節能監察方面的執法職能及隊伍,組建能源綜合行政執法監察支隊。
六、文體廣電新聞出版、科技、旅游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整合市體育局、市旅發委的執法職能、市科技局的專利執法職能,組建市社會事業綜合行政執法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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