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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業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2-15 11:34:00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住宿業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旅客和住宿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貴州省旅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以間/夜為計費單位,為消費者提供15間(套)30個床位以上的住宿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住宿企業是指向社會提供以住宿服務為主,并提供商務、會議、休閑、度假等相應服務的酒店、飯店、賓館、旅館、旅店、招待所、度假村、鄉村旅舍等企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宿企業的經營、服務質量規范的管理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委托所轄范圍內的鄉鎮行使部分職責。


工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保、物價、城管、規劃、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督、工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第三條具有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及住宿業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住宿業監督管理的有關事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旅游業發展需要,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住宿業發展規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納入旅游業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城鄉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適時公布本地各類型住宿企業的出租率、平均房費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旅游公共場所設置多媒體等信息服務設施,提供住宿企業分布、住宿咨詢等信息。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匯總本市住宿業的住宿供需、管理等信息。


住宿企業應當將客房規模、出租率、房費等信息報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信息匯總、分類后,錄入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


住宿企業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市住宿企業發展情況和未來趨勢,編制住宿行業發展報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九條 住宿企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開展以下活動:


(一)根據住宿企業的不同類型,制定、推廣、實施相應的行業服務規范;


(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達不到行業服務規范、損害旅客合法權益,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依據協會章程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并提供指導。


第十條 住宿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住宿業發展規劃,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住宿業行業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營業。


住宿企業設立自開業之日起60日內,住宿企業變更經工商部門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以下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一份。


(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四)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復印件一份。


(五)《貴州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住宿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持前款所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在本市實行住宿連鎖經營的,發起連鎖經營的企業在開展連鎖經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發起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一份;


(二)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一份;


(三)連鎖經營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連鎖經營的相關服務規范。


前款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所稱的住宿連鎖經營企業,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業使用統一標識,以直營、特許經營、受托管理或者營銷聯盟方式進行的住宿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以其特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店輸出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在簽訂經營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的復印件一份。


(二)經營管理合同一份。


(三)管理公司正式印發執行的質量標準、服務規范、操作規程、管理規章等文件。


(四)管理公司委派、認可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主要部門經理主要工作履歷證明和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完善各類住宿企業的經營、服務規范。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范,做到設施、設備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培訓合格,服務質量優良,衛生達到標準,節能環保符合要求。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住宿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住宿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并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崗前培訓,有計劃地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第十五條 住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旅客節能、環保消費;經旅客同意,可以減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數。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適時匯總住宿企業實施節能環保工作的方法和經驗,并推廣應用。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住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無障礙設施。


住宿企業應當定期對所配置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保障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行旅游飯店星級標準,可以委托相應資質的評定機構開展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工作。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旅館向旅游星級飯店、綠色旅游飯店、文化主題飯店發展。


符合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條件的住宿企業,可以根據旅游飯店星級標準向相應資質的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星級評定。


嚴禁住宿企業擅自使用旅游飯店星級標志和以誤導方式使用旅游飯店星級標準用語。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住宿企業定期進行服務質量達標檢查。對達到經營、服務規范的住宿企業,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住宿企業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意見書》。


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住宿企業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情況實行年度復核。年度復核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住宿企業經營者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經營過程中為客人提供的服務和安全措施不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依法給予賠償。住宿企業設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應當符合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住宿企業應制定《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當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公安、安監、衛生、環保、質監、食品安全、旅游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住宿企業要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嚴格崗位責任制、各項操作規范和服務標準,做到誠信經營,優質服務。


第二十三條 住宿企業服務設施、就餐環境、垃圾處理、污水和油煙排放必須符合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住宿企業工作人員應使用規范、文明的普通話提供服務,提倡對外使用外語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住宿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二)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


(三)淫穢、迷信。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除下列情形外,住宿企業不得拒絕旅客住宿:


(一)攜帶動物的。


(二)攜帶可能影響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


(三)違反房間額定住宿人數的。


(四)客房沒有空余的。


(五)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旅客登記入住后,享有獨立使用客房的權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經旅客允許,不得進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二)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持相關證件執行公務的。


(三)住宿企業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對客房進行清掃的。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制度,設立、公布投訴電話。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客投訴,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質量規范建立健全旅客投訴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人員受理、處理旅客投訴。


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結果應當通知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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