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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業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10 05:23:40

電力工業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電力工業(electric power industry) 將煤炭、石油、天然氣、核燃料、水能、海洋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一次能源經發電設施轉換成電能,再通過輸電、變電與配電系統供給用戶作為能源的工業部門。生產、輸送和分配電能的工業部門。包括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等環節。電能的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是同時進行的,既不能中斷,又不能儲存,需要統一調度和分配。電力工業為工業和國民經濟其他部門提供基本動力,隨后在條件具備的地區建設了一批大、中型水電站,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先行部門。

01.電力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電力工業與國民經濟的關系(涉及一次能源概念,二次能源概念,電力工業概念,國民經濟增長率、電力工業增長率等。);

我國電力工業發展情況(涉及最早的發電廠,近百年的裝機容量與年發電量排名,各種發電類型的占比,三峽大型水電工程的里程碑意義,特高壓交流、直流輸電工程的里程碑意義,特高壓智能骨干電網的建設,電力強國的推進等。)

02.電網、電力系統和動力系統的劃分

發電廠的分布特點,高壓輸電的必要性,動力系統、電力系統、電網的概念等;

發電廠

傳統發電廠,包括火力發電廠(主要是凝氣式火力發電廠,其次是燃氣發電廠),水力發電廠(堤壩式水電廠、引水式水電廠、抽水蓄能電廠),核電廠(主要是核裂變中的壓水堆核能發電系統,核聚變發電技術還在研究試驗當中,受控核聚變)等;

新能源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中的光伏發電、地熱發電中的熱水型地熱發電,潮汐發電等海洋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分布式電源的概念,等。

03.電力系統和電網

電力系統劃分:一次系統、二次系統,電網輸電線路、配電線路劃分,各分區電網、區域電網聯網等,

變電站分類(樞紐變電站,中間變電站,終端變電站等),

電壓標準化:電網的電壓等級(12級),電力設備的額定電壓(電網、發電機、變壓器、用電設備)等。

電力系統的運行

電力運行的4個特點,6點基本要求,電力用戶重要性三類劃分,電能質量良好的指標(頻率、電壓、諧波)等。

電力工業發展趨勢

節能減排、新能源、綠色電力之路,特高壓骨干電網,組成聯合電力系統,強化智能電網等幾個趨勢。

電力工業與生產其他商品的行業一樣,其產品有生產、運輸、銷售和使用的過程,但又有顯著的不同。目前,它是集產、運、銷為一體。電力作為廣泛利用的二次能源,電能與其他能源不一樣,一般不能大規模儲存。電力生產過程是連續的,發、輸、變、配電和用電是在同一瞬間完成的,因此發電、供電、用電之間,必須隨時保持平衡。

在一個電力系統內,電力用戶有千家萬戶,其用電的時間和用電的數量雖然有一定規律,但很難準確預測。為了滿足用戶的電能需要,電力系統內的發電容量和設備均需要有相應的備用容量,以適應各種用戶用電因素的變化。

在一個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和用電設備在電磁上相互連接,相互耦合,因此,任何一點發生故障或任何一個設備出現問題,都會在瞬間影響和波及全系統,如果處理不及時和控制措施不恰當,往往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事故擴大,在嚴重情況下會使系統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因此,保證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顯得特別重要。所有發供用電設備在制造時,均有規定的額定容量和短時過負荷的能力,使用時必須按照廠家規定的容量使用,這樣才能保證設備的安全。為了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經濟運行和可靠地向用戶供電,電力生產過程有嚴格的統一調度制度。系統內各個電廠、變電站和供電所都必須接受統一調度,執行調度員的命令;在正常運行條件下,隨時保持電力供需平衡;在故障出現時,按調度員命令,迅速處理事故,使事故的影響限制在最小范圍,以減少事故的損失。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規定可以依法采取哪些現場檢查措施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供電監管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并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二)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8%;

(三)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的規定。派出機構有關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供電企業應當審核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擇電壓監測點:

(一)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應當設置電壓監測點;

(二)35千伏非專線供電用戶或者66千伏供電用戶、10(6、20)千伏供電用戶,每10000千瓦負荷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包括對供電質量有較高要求的重要電力用戶和變電站10(6、20)千伏母線所帶具有代表性線路的末端用戶;

(三)低壓供電用戶,每百臺配電變壓器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是重要電力用戶和低壓配電網的首末兩端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穩定、可靠供應。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自備應急電源基礎檔案數據庫。

供電企業發現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用電設施安全隱患。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受電工程設計,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標準咨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并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或者限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實施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躉購轉售電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準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不得自定電價,不得擅自變更電價,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于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躉購轉售電單位簽訂供用電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供電。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采取便于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供電企業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供電企業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

(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

(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三)其他用電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減少電能輸送和供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沒有能力對其供電區域內的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變更或者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指定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電監會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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