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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全文?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16 10:51:35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綠色發展

第六章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七章區域協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推進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赤水河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特殊區域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行政區域內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赤水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主動服務和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赤水河流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瀘州市及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人民政府(以下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和落實河湖長制、林長制、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度,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保護目標,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圍,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赤水河流域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鄰省在共建共治、生態補償、產業協作、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跨區域協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瀘州市及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赤水河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生態移民、農業、水利、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業等資金和項目時,適當向赤水河流域傾斜。

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赤水河流域保護。

第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探索開展赤水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可持續的赤水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第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赤水河流域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赤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第九條 赤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基層公共服務、設置公益崗位等形式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鼓勵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赤水河流域保護作出規定。

第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鼓勵、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科學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依法勸阻、舉報和控告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對在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長江流域規劃體系,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赤水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對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既有建設項目,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逐步退出機制。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赤水河流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有關規劃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要求。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赤水河流域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相關規劃等對赤水河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

第十六條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進行水電開發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

對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告,實行嚴格的河道保護,禁止非法侵占赤水河水域。

第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恢復岸線生態功能,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科學利用岸線資源。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線。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垃圾填埋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珍稀特有魚類保護,設立禁漁標志。

赤水河流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加強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二十條 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第三章 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定期組織赤水河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赤水河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對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共享機制、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二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水資源利用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遵循節水優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則,全面實施國家有關水資源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的規定。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加強水資源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水資源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資源的保護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的要求,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省、瀘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赤水河流域斷面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評價結果。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并采取相應風險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二十四條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推進堤防建設,提升洪澇災害防御工程標準,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開展河道泥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防洪減災工程和非工程體系,提高防御水旱災害的整體能力。

第二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態功能區劃采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還濕、植樹造林、種竹種草等水源保護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嚴禁非法變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內的公益林。因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公安等部門依法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草原基礎設施建設,應用先進適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護能力。

第二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赤水河流域內的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河段進行治理和生態修復。鼓勵采用適宜的生態修復技術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第二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實行嚴格的采石采土采礦管控制度,經依法批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赤水河流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廢物數量。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廢棄土石渣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加強對生產建設活動廢棄土石渣收集、清運、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勵開展綜合利用。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流域內的廢棄礦山的生態環境進行治理和修復。

第三十條 赤水河流域內道路、碼頭等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第三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需要,依法劃定規?;笄蒺B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在畜禽養殖禁養區外從事規?;笄蒺B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養殖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組織制定并實施更嚴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

第三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確定赤水河河段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符合該河段的水環境控制目標要求。

瀘州市及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垃圾的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工作計劃并納入赤水河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制。

合江縣、敘永縣和古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鄉(鎮)、村莊、居民集中居住區,應當加強廁所改造;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推進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等環境保護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

第三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明確排污口相應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明確排污口的責任人。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采樣口、標識標牌及視頻監控系統。不符合排污口設置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應當限期完成整改。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逐步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三十八條 在赤水河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并達標排放。

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停運,因事故、自然災害停運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設置的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廢棄物產生的污水滲漏、溢流和廢棄物散落等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風險管控、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完善應急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儲備應急物資,定期組織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

第四十一條 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污水、垃圾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污水、垃圾處理費不能維持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赤水河流域鄉(鎮)、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瀘州市及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赤水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以及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指導農民科學處置農作物秸稈,減少化肥和農藥的施用。

第四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棄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農藥,向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

(六)生產、銷售含磷洗滌劑;

(七)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四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產業布局,推進赤水河流域綠色發展。

赤水河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赤水河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業和項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

第四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赤水河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四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依法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發區綠色發展評估結果,對開發區產業產品、節能減排等措施進行優化調整。

鼓勵企業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四十七條 鼓勵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赤水河流域內特有的氣候、水、土壤、生物等資源,發展地方特色產業。

第四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先發展農業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和有機產品,建設相應的基地,逐步實現規?;?、集約化、標準化生產。

積極引導和鼓勵赤水河流域內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生產經營者發展循環經濟,實行資源綜合利用。

第四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逐步推進農村煤改氣、煤改電和新能源利用,減少燃料廢渣等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第五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加強節水型城市和海綿城市建設,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建設美麗城鎮、美麗鄉村。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五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合理利用文化遺產。

第五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赤水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優秀特色文化。

赤水河流域內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傳統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實物,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檔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第五十三條 依法對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風貌。

城鄉建設、旅游發展中涉及文化遺產的,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和管理,不得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第五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列為公共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促進紅色文化資源合理利用,開展紅色文化教育,傳承紅色文化,加強愛國主義和核心價值觀教育。

鼓勵將四渡赤水舊址等紅色文化資源與教育培訓、鄉村振興和旅游發展相結合,開發、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產品、旅游線路和旅游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依托流域文化遺產資源,投資開發赤水河流域旅游業,創建旅游品牌,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遺產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研究和宣傳推介,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教育,增強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館、陳列館,加強對赤水河流域歷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護、展示。

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科學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赤水河流域保護的重大事項,推動跨區域協作,共同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瀘州市及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人民政府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執行聯席會議決定,協商解決赤水河流域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會同鄰省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的溝通和協商,做好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長江流域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商統一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風險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態環境標準。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提高監測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防治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協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的防治。

第五十八條 省、瀘州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應當加強與鄰省有關方面在立項、起草、調研、論證和實施等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作。

第五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行政執法聯動響應與協作,加大綜合執法力度,統一執法程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開展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第六十條 赤水河流域省、市、縣級司法機關應當與鄰省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共同預防和懲治赤水河流域破壞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鄰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貫徹實施。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確定補償標準、擴大補償資金規模,加大對赤水河源頭和上游地區的補償和支持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協商制定。

鼓勵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基金,鼓勵相關主體之間采取自愿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第六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同推進赤水河流域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赤水河流域對內對外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水平。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同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推進赤水河流域生態農業、傳統釀造、紅色旅游、康養服務等產業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進行水電開發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的,或者禁捕期間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使用禁用農藥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禁用的農藥,農藥使用者為單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生產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銷售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條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環境、破壞赤水河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規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七十二條 對破壞赤水河流域自然資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環境、損害赤水河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本條例未作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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