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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青島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招標)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6-01 12:27:59

吉林市清潔能源供熱如何認定?

以環保燃料為基礎,排放指標高于國家環保標準

青島新能源項目有哪些?

汽車燃氣加氣,天然氣供應,充電樁

供熱的項目類別?

城市供熱管道按輸送的介質不同,可分為熱水管道、蒸汽管道和凝結水管道。

城市供熱管道系統按其管道根數不同,又可分為單管、雙管、三管和四管系統。

城市供熱管道系統根據系統中熱介質的密封程度不同,又可分為開式系統和閉式系統。閉式系統中熱介質是在完全封閉的系統中循環,熱介質不被取出而只是放出熱量;而在開式系統中,熱介質被部分取出或全部取出,直接用于生產或生活(如淋?。?。

確定城市供熱管道系統時,必須根據熱源的種類及熱介質的種類不同而定,常見的集中供熱系統的熱源有熱電廠、區域鍋爐房、集中鍋爐房,其中設置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也有設置蒸汽一熱水兩用鍋爐的,分別供應蒸汽或熱水。

集中供熱系統熱介質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各用戶熱負荷的特點和參數要求,也取決于熱源的種類。采用熱水或水蒸氣作為熱媒各自有不同的特點。

水作為熱介質,與蒸汽比較有下列優點:

(1)系統跑、冒、滴、漏,熱能利用率高,可節約燃料20%~40%。

(2)能夠遠距離輸送,作用半徑大。

(3)在熱電廠供熱負荷大,可充分利用低壓抽汽,提高熱電廠的經濟效果。

(4)蓄熱能力大。因為熱水系統中水的流量大,其比熱容比蒸汽大,所以當熱水系統中水力工況和城市供熱工況發生短期失調的情況時,不至于影響整個熱水系統的供熱工況。

(5)熱水系統可以進行全系統的質調節,而蒸汽系統則不能。

汽油是清潔能源還是非清潔能源?

答:汽油屬于非清潔能源。一,非清潔能很多,比如:汽油,柴油,煤,碳等等,這些能源的特點是在使用中或者燃燒后會向大氣層排放大量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使地球外層的電離層變薄,氣候變暖。

二,清潔能源也很多,比如:風能,太陽能,水資源發電等。這些能源的特點是不會產生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青島供熱怎么報停?

你好,青島供熱報停和開通:一、辦理時限

  居民用戶停止用熱或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在每年采暖期開始前三十日(10月16日前)進行辦理。

  二、所需材料

  攜帶房產證及戶主身份證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往年已經辦理過開通和停供業務的用戶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公司官網辦理。首次開通用戶可直接微信公眾號辦理。

  三、最短時限

  停止用熱或恢復用熱期限最短為一個采暖期。

  四、逾期后果

  若上采暖期正常用熱,本采暖期需停止用熱的用戶,未在10月16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止供熱申請,在供熱開始后仍未交費的,供熱單位將對分戶控制戶停止供熱,對老系統用戶按法律程序追交應收熱費并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

青島供熱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管理,提高供熱質量,維護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供熱工作,具體工作由市供熱管理機構承擔。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供熱行政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熱設施建設、維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三條 供熱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特許經營。

第四條 鼓勵利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鼓勵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第五條 新建住宅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推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建設供熱設施和從事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供熱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供熱專業規劃,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供熱專業規劃,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熱專業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 編制供熱專業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的要求,明確利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的發展目標、發展區域。

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的要求,預留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供熱熱源的供給情況和供熱需求,因地制宜,發展城鎮和農村社區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發展用戶、提供熱源。

供熱單位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

在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區域內,供熱單位因條件限制不能采用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供熱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調整其供熱范圍或者依法確定新的供熱單位。

第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利用循環水余熱發展供熱;未利用循環水余熱供熱的,不得新建、擴建熱源項目。

已建成運行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和燃煤供熱鍋爐,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報次年供熱發展安排,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次年供熱設施建設、維護計劃。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業規劃和供熱單位提報的供熱發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達本年度供熱發展計劃,并同時告知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供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供熱專業規劃。負責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部門在審查供熱工程項目申請時,應當征求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選址意見書)、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明確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使用要求;屬于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將上述要求納入出讓文件。確需新建燃煤鍋爐供熱的建設項目,應當達到規定排放標準,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優先使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要求同步落實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用地、用房、用水、用電等條件。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六條 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報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修改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應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當符合有關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住宅接入供熱管網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位于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區域的既有建筑,應當優先納入節能改造計劃。

實行供熱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逐步改為使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等方式供熱。

第十八條 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設。

供熱經營設施(包括供熱管道、換熱系統和用熱計量裝置)建設資金,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節能和投資補貼、補助。

對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的補助,最高不超過對應配套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金額。

第二十條 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意見告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承擔供熱設施的保修責任,并向供熱單位預交相應的維修費用。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受二個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規定取得供熱特許經營權: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符合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和條件;

(三)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

(六)有可行的經營方案,供熱生產和服務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工業余熱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實施供熱的企業,應當對項目的節能減排水平、技術方案、供熱保障能力、供熱安全性等進行預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選擇具備條件的供熱單位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單元或者可以獨立控制的分區,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新建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后,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熱。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熱由開發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未安裝供熱設施的既有住宅具備集中供熱條件,且申請安裝供熱設施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安裝供熱設施并供熱,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關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用。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擬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日的六個月前提出申請,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以及供熱合同的約定,按時、連續、保質供熱。

供熱單位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熱的用戶。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并通知用戶。發生重大供熱設施故障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供熱、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用戶檔案。供用熱合同格式文本應當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使用符合規定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做好測溫記錄。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熱基本情況統計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檢修。

第三十一條 采暖期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整采暖期)。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于18℃。廚房內溫度不得低于10℃。

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供熱時間和供熱溫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單位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熱經營設施改造等??稍偕茉?、清潔能源供熱運行補貼應當不低于現有供熱單位補貼標準。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工作實施年度考核評估,依據考核評估結果及時發放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計提供熱固定資產折舊,設置專門賬戶管理,并接受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采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協議,落實天然氣氣源。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氣的基礎上優先保障供熱用氣供應。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三十五條 單位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登記事項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居民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的采暖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

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

第三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

對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家庭,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熱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 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對供熱單位生產經營成本進行監審的基礎上,定期向社會公示供熱成本。

供熱平均單位成本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適度調整熱價。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

(二)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

(四)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從熱源(廠、站)起,至單位用戶規劃紅線、至居民用戶用熱計量裝置(含用熱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的供熱經營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熱單位承擔。單位用戶規劃紅線以內、居民用戶用熱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內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的住宅,其用熱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至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的供熱設施,凡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供熱單位的,供熱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巡線檢查維修,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因供熱設施損壞等原因影響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供熱單位搶修時需要掘路、砍伐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應急措施進行搶修。事后,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在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條 供熱單位熱源出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選型、出資安裝和管理;單位用戶入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提出技術要求,單位用戶按照要求選型、出資安裝,供熱單位協助管理,但供熱單位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計量器具的品牌、銷售單位。計量器具的安裝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單位用戶最大與最小用熱負荷超過計量器具的額定計量范圍時,經供用熱雙方同意,可以選用兩套以上的計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

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規定檢定合格后安裝使用,并定期檢定或者更換。供用熱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供熱設施;

(二)擅自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將用熱設施與供熱管網連接;

(五)擅自開啟或者關閉供熱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六)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重大供熱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投訴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

第四十九條 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第五十條 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一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于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供熱溫度測量的具體操作規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供用熱雙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計量技術機構從事供熱溫度測量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

(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

(三)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

因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五十二條 對采暖期內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未供天數全額向用戶退還熱費。

第五十三條 供熱單位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用戶實施供熱的;

(二)供熱單位超出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三)供熱單位不按照規定的供熱方式建設熱源、實施供熱的;

(四)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供熱手續或者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擅自暫停供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供熱設施的;

(二)擅自在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的;

(二)供熱溫度不符合規定標準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五)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第五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 供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供熱單位,是指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包括擁有熱源并直接向用戶供熱的單位和外購熱源向用戶供熱的單位。

(二)供熱設施,是指用于供熱的各種設施設備,包括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供熱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1]

青島供熱開戶流程?

統一供暖小區樣開戶程序:

1、申請用戶到熱力公司填寫開戶申請單;

2、熱力公司工作人員勘察現場,做出方案,提出是否具備入網開戶條件;

3、用戶準備開戶相關資料,與熱力公司簽訂委托采暖施工合同;

4、用戶到熱力公司領表,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規定的金額交納管網建設費,熱力公司按委托內容進行采暖施工;

5、熱力公司與用戶簽訂《集中供熱開戶協議書》;

6、用戶領交費信息卡,交納采暖費(按約定的供熱時間交費)后,按供熱合同約定時間開始用熱。

清潔能源方式?

現在主流的就是風電,光電,水電,氫,地熱,核能,工業余熱技術!

清潔能源有?

清潔能源,即綠色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夠直接用于生產生活的能源,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清潔能源主要有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能(沼氣)、地熱能(包括地源和水源)等。

能源就是向自然界提供能量轉化的物質(礦物質能源,核物理能源,大氣環流能源,地理性能源)。能源是人類活動的物質基礎。在某種意義上講,人類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優質能源的出現和先進能源技術的使用。在當今世界,能源的發展,能源和環境,是全世界、全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

清潔能源概念?

清潔能源,即綠色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夠直接用于生產生活的能源,它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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