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安全,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環保型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危險廢物、嚴控廢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分類整理及加工處理,重新具有使用價值的各種廢舊物資。
再生資源分為生產性再生資源、生活性再生資源和其他特定廢舊物品。
(一)生產性再生資源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料;報廢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輛等;鐵路廢器材;作為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產品、殘次品;廢柴油、機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資源包括: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舊金屬、塑料、紙張、棉麻、毛、骨、玻璃、橡膠等;
(三)其他特定廢舊物品包括:廢舊電子產品、電池、醫療器械等。
第四條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
第五條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再生資源網絡建設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長效管理機制。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劃編制、政策調研及《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資格審核證》的發放管理。
市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市場的消防、治安、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和對違法經營活動的清查處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發放《營業執照》,清查非法回收攤點,對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清理沒有到指定部門統一辦理證照的流動回收車,并依法對市政設施和廢舊電子產品、電池(蓄電池)、醫療器械等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回收和處置。
市規劃、環保、國土、商務、稅務、建設、交通、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依法成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
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實行規范化管理。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在較大的居民區設置綠色社區回收站(亭),在較小的居民區配置流動收購車,在二環外建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單位及個人,全部納入市再生資源綠色回收網絡統一管理。
第八條除統一設置的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回收站(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廢舊物資經營站點。
第九條在鐵路、礦區、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等場所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揭發、舉報非法設點收購或濫用再生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收購人員應納入市供銷合作總社再生資源綠色回收網絡的統一管理,并統一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利用的企業,必須取得《生產性廢金屬回收資格審核證》和《營業執照》。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對出售者進行審核登記。在收購時發現公安機關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在工業生產、城市建設和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生產性廢金屬資格審核證》的回收經營企業,不得隨意處理給沒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和個人。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收購下列物品:
(一)井蓋、井蓖、電桿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各種危險品;
(四)國家法定的歷史文物;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嫌疑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禁物品。
第十五條承運人在運輸再生資源過程中,應防止其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身健康的情況發生。不同種類的再生資源不得混合運輸。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等意外情況時,承運人員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清理并保護環境。
第十六條掛有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標有統一標識的再生資源運輸車等相關車輛,可以在市區允許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十七條鼓勵支持對再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對收購的再生資源按不同材質、用途進行分類和初級加工,具備條件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術對再生資源進行開發與利用,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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