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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辦法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08-28 04:26:2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松花湖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和永續利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松花湖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松花湖水污染防治是指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吉林市境內段(以下簡稱入湖各支流)的水污染防治。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松花湖水污染防治的管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松花湖水污染防治目標,采取有效的對策和措施,防治松花湖水污染。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貙嵤┧廴痉乐蔚姆?、法規、規章及政策;
 ?。ǘ⿻嘘P部門擬定松花湖水污染防治規劃,協調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ㄈ┴撠熡嘘P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ㄋ模┴撠熡嘘P水質監測及有關污染源監測;
 ?。ㄎ澹┎樘幁h境違法案件及水污染事故。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農業、林業、土地、城建衛生、地礦等管理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航政機關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松花湖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松花湖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 對松花湖水污染防治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松花湖豐滿至沙石滸段按照國家地面水二類水體管理;輝發河入湖口、蛟河入湖口、漂河入湖口、擋石河入輝發河口按國家地面水三類水體管理。第十條 松花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不得增加松花湖總的污染負荷。
  污染物總是控制指標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下達。第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資料。
  技術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申報。
  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按規定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向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到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填報《水污染物排放申請表》,并申辦領取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者水污染物排放臨時許可證。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水上設施,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設施應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產或者使用。第十四條 向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三章  工業污染防治第十六條 禁止在松花湖沿岸新建向湖體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已建設的要予以限期治理,達不到治理要求的,予以關閉。第十七條 禁止新建向入湖各支流排放廢水且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的企業。已建設的應限期予以關閉或取締。第十八條 向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排放廢水的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第十九條 松花湖沿岸從事造船、修船、拆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污染防治報告,并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對松花湖水體造成污染。第二十條 禁止在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沿岸排放、傾倒、堆放、貯存、填埋下物質:
 ?。ㄒ唬┖?、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劇毒物品及其廢渣;
 ?。ǘ┯皖?、酸液、堿液和有毒廢液;
 ?。ㄈ┖?、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和固體廢物;
 ?。ㄋ模┕I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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