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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哪34個地方動遷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0-12 07:25:01

法律分析:大連計劃動遷的34個地塊具體包括:
(1)椒金山街道的金榮路、宏孚小區、金家街5號樓、金龍路凈水廠等;
(2)甘井子街道的甘陽路三建家屬區、新街等;
(3)興華街道的興華路支巷、秀水路、華東路32號樓、同德路224號等;
(4)中華路街道的山東路127-137號樓周邊等;
(5)機場街道虹港路2-22號樓周邊、迎客路19 -51號樓周邊等。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的方式獲得征地補償,以當地二手房的市場評估價格(含裝修費)作為補償標準,另外會在此基礎上增加不超過30%的政府補貼。而且大連還有開建新樓盤進行安置,創新性貨幣化安置,如通過回購商品房對棚戶區動遷居民進行現房安置。
【法律依據】:《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維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在政府的宏觀調控指導下,本著有利于完善城市綜合功能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新老市區協調發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國家的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認真做好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審批房屋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頒發《房屋拆遷
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以及下達停止供水、供電、供煤氣的通知等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各級規劃土地、城建、公用、外經、公安、工商、稅務、教育、交通等部門應配合拆遷主管部門,保障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八條 房屋拆遷,須嚴格執行《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點改造房屋質量低劣、設施簡陋、交通不暢、環境污染嚴重地區。
對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已確認的有特殊風格和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和人文景觀,應當繼續予以保護,并設置專門標志,如確有必要進行拆遷改建時,應由市規劃土地局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房屋拆遷。房屋拆遷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或履行協議發生糾紛的,可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對拆遷主管部門居間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按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
了合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給予補償。
拆除經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由被拆遷人自住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拆除其它臨時建筑及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
第三十三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五十六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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