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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1-14 02:41:1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環境衛生設施的科學含量和使用效率,規范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根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專用車輛、專用設備、專用道路以及城市環境衛生基層機構的工作場所。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主管部門。

呼和浩特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本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組織實施工作。

市屬各區環衛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環衛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報請市環衛管理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工作。第五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美化環境和整潔衛生的原則。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科學研究和引進、使用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現代化水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在建設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規劃部門、市環衛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依照專業規劃組織實施建設。

環境衛生設施的發展和建設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區兩級政府要根據呼和浩特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逐年增加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做到??顚S?。第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資金除政府投資外,可采取貸款、引資、受益者集資和其它方式籌措。編制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并征得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從事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報請市環衛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開發區、集貿市場、旅游名勝區、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業飲食場所以及多層建筑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已經投入使用而未按照規定建設和設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補建、補設。第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科研單位和其它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特種垃圾密閉儲存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相應的處理設施,負責對全市特種垃圾集中處理。第十二條 開通或者拓寬街道時,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地點。建設單位應當同步配套建設和設置相應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市區主要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其它人流密集地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第十三條 車輛進城點應建造進城車輛清洗站,以保證車輛的清潔。第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由市環衛管理部門參與審核,竣工后市環衛管理部門參加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環衛設施竣工1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書面報告市環衛管理部門。第十五條 各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支持轄區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和管理單位內部的公共廁所。對不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及其配套設施,管理單位在環衛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改造。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工地和臨時搭建房單位應自行設置生活廢棄物和糞便收集容器。第三章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經營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愛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環衛設施要保持干凈、整潔。第十八條 因建設或者其它原因必須拆除或者改變環衛設施和環境衛生用地用途的,應當事先提出方案,報請市環衛管理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取消已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標準易地建設或者設置;確實無法易地建設和設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按照現行價格支付建設費用,交由市環衛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建設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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