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期間核查是指為保持對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在兩次檢定之間進行的核查,包括設備的期間核查和參考標準器的期間核查,二者合起來本質上相當于ISO/IEC導則25(1990)中的運行檢查。這種核查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通過期間核查可以增強實驗室的信心,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可靠。
②三者可以從目的,實施主體,方法,對象,周期,范圍幾個方面區別。 期間核查周期是介于相機鄰兩次檢定或校準期間對儀器設備的核查,目的在于解決儀器設備是否穩定,實施主體是檢驗檢測機構,方法是使用參考標準,儀器間的對比、標準物質的驗證、方法對比、加標回收、單點自校、用穩定性好的樣品留樣再測等。對象是某些關鍵性能需要控制、穩定性差、使用頻率高和使用條件惡劣等儀器設備,范圍檢測機構自己規定。校準有自行校準證書或校準標識解決儀器設備是否準確,實施主體是有資格的校準機構,采用經溯源的計量標準依據校準規程。檢定是經授權的法定計量部門,解決儀器設備是否合格,由法規規定有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檢定規程規定的各個點。
拓展資料:
1、 怎么做期間核查
期間核查的方法:
①可以采用自校準的方法進行核查。
②用同準確度等級的測量設備進行比對。
③在測量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之后,選一穩定的被測對象進行測量,記錄下測量結果,核查時的測量結果與之進行比較。
④用一性能穩定的被測對象,用重復性的方法進行核查。
2、 校準
校準指校對機器、儀器等使準確。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可能包括以下步驟:檢驗、矯正、報告、或透過調整來消除被比較的測量裝置在準確度方面的任何偏差。
3、 校對
校對是書刊出版工作中的一道工序,指依據原稿或定本核對校樣,改正校樣上的差錯。校對工作是按照書刊的出版規則和要求,發現排版和編輯加工中的問題,并及時改正其中的錯誤。新聞出版機構的校對工作有其特殊性和緊迫性,特別需要注意人名、職名、地點、引文、重要事實等方面的校對。
.目的
為貫徹質量方針,確保本實驗室的質量目標得以實現,制定本計劃。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實驗室所有QA和QC工作。
3.職責
3.1 質量經理(質量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年度QA和QC工作計劃,并對QA和QC結果進行評價。
3.2 質量部負責組織QA和QC工作的實施。
3.3 技術經理(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檢測人員的技術考核。
3.4 設備管理員負責制定儀器設備檢定/校準計劃,并負責實施。
3.5 資料管理負責檢測標準、規范等文件的跟蹤查新。
3.6 檢測人員負責QA和QC工作的實施。
3.7 質量監督員負責監督QA和QC工作的實施。
3.8 總經理負責審批年度QA和QC工作計劃。
4.工作要求
2008年度質量目標:報告合格率為≥98%,報告及時率≥98%;客戶滿意度≥95%,客戶投訴率≤1%;重大事故率為0,質控數據合格率≥95%。
4.1 實驗室內QA和QC
4.1.1 人員
檢測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每半年對在崗檢測人員進行一次技術考核。
4.1.2 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
4.1.2.1儀器設備按照規定的要求定期進行檢定/校準,在兩次檢定/校準周期之間至少進行一次核查(一般一年一次),期間核查必須按計劃進行,核查方法見各儀器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
4.1.2.2 每3個月對有機標準物質核查一次,每半年對無機標準物質核查一次。
4.1.3 玻璃儀器
質量部每月對實驗用玻璃儀器進行隨機抽檢,每批抽取3%,每次抽檢不得少于5個。
4.1.4 實驗用水
檢測人員參照《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GB/T6682-2008)對實驗用水進行檢驗,每天對可檢驗指標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4.1.5 方法
本實驗室使用的檢測方法,必須是國際、國外和國家發布的標準方法,資料管理員每半年對標準進行一次跟蹤查新,確認使用現行有效的方法。
4.1.6 環境條件控制
本實驗室配置符合實驗要求的環境條件控制設施,檢測人員應每日對所負責區域進行控制和記錄。
4.1.7 每次測定樣品時必須同時進行空白平行試驗。
4.1.8 凡有標準樣品的項目,每一年至少組織一次標樣考核和一次實驗室內比對(包括人員比對、方法比對等)。
4.1.9 所有用校準曲線定量且斜率穩定的項目,須在每批次樣品測定時,對曲線進行核查或重新繪制校準曲線。
4.1.10 檢測人員自控:檢測每一項目時,應帶QC樣品(或標樣)進行平行質控。
4.1.11 質量部每周隨機抽取5%的樣品進行密碼(或用標樣)平行或密碼平行加標的測定。當樣品少于10個,至少應抽取1個。
4.1.12 每兩月對可保留樣品進行一次抽檢,每次至少抽檢一個項目。
僅供參考
儀器設備檔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儀器設備管理卡;儀器設備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及維修卡;購置申請;驗收單;檢定或校準證書;使用記錄;維修保養記錄;期間核查記錄;購置發票或者轉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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