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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辦法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1-04 13:17:59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促進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是指本市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珍貴遺產,包括龍江船廠遺址、履喙王墓、鄭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第四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相關標準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的領導,發揮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國際和區域交流與合作,將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周邊環境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與管理工作相關區人民政府、部門和保護管理單位組成,指導、協調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由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第七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的日常監督工作。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旅游資源的整合與開發,指導配套旅游設施建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指導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亮化和配套市容環衛設施等建設。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歷史文化和史跡保護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本課程內容。
公安、環境保護、民族宗教事務、外事、科技、檔案等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第八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單位,配備專職人員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養和保潔工作,組織實施相關修繕方案;
(二)負責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各類建設工程進行巡查,發現危害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的險情時,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安全防范和保衛工作,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及保護記錄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家庫,為海上絲綢之路史跡規劃、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提供專業咨詢。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具有保護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損害或者破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行為。
鼓勵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組織及其成員參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知識宣傳和保護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社會基金,用于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鸬哪技?、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劃定,同時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劃定后,應當依法設置標志說明。標志說明應當載明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名稱、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第十二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劃,載明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管理單位、保護管理措施等。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報批后公布實施。
編制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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