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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需建設一幢20000平方米的辦公樓,請問如何填寫建設項目環保業務咨詢表?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1-22 12:45:33

60萬的所得稅20%(150-90=60)

營業稅 各地規定不一

其他契稅等買賣雙方協商承擔

開學后教室環境衛生的保障措施有?

1、值日生每天按照值日表的安排,三次打掃衛生。

3、值日生早晨必須認真清掃室內衛生區等衛生,并將地面走廊拖干凈,在早中晚規定時間及時倒掉垃圾。

4、擦黑板的同學,要使黑板及黑板槽擦干凈,并將講臺收拾整齊,擦干凈。

5、每一位同學應注意保持室內衛生,不要隨意丟雜物,若發現隨意丟雜物的同學,我們將進行一定的懲罰,如罰倒垃圾一天,罰擦黑板一天等臟活累活不限。

6、保持位洞的整齊和桌椅的擺放整齊,窗臺一律不準放任何物品。離開教室時應主動關窗戶,將板凳擺放整齊。

制定值日表,每人負責教室全天的衛生。

內蒙古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畜禽品種資源的保護、品種培育和種畜禽的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向產業化和高產、優質、高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種畜禽是指種用的家畜家禽及其卵、精液、胚胎等種用材料。

第三條 凡從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品種培育和種畜禽引進、生產、經營、推廣、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畜禽良種要堅持培育和引進相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和優惠政策,鼓勵培育、引進、繁殖、推廣、使用畜禽良種。

第五條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種畜禽管理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和種畜禽發展規劃;

(三)監督管理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品種培育和種畜禽引進、生產、經營、推廣、使用,實施對種畜禽市場的調控;

(四)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種畜禽管理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有關事業單位,具體負責種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和畜禽品種培育審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對畜禽品種資源予以保護,并落實相應的保護經費和物質條件。

自治區級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名錄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并建立畜禽品種志。

第七條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畜禽品種資源進行普查、鑒定和監測,提出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要有計劃地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和動態監測體系,對有價值的瀕危畜禽品種實行特別保護。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承擔保護畜禽品種資源的任務,并支付保護補償費;承擔畜禽品種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實施保護。

畜禽品種資源保種群和保護區內不得擅自進行任何形式的雜交;確需進行雜交的,由設立保種群或保護區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自治區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畜禽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盟市、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相應規劃,并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畜禽品種改良計劃,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條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開展畜禽新品種的培育。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培育畜禽新品種。

第十一條 自治區畜禽品種標準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畜禽品種必須經過審定命名后方可推廣。自治區畜禽品種的審定命名,經自治區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后,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命名公布。畜禽品種審定命名的具體條件、程序及時限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鼓勵使用、允許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種。

第三章種 畜禽生產經營和推廣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種畜禽市場建設,有計劃地發展種畜禽生產基地,建立健全規范有序的購銷網絡。

凡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并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優惠政策。

鼓勵區外、國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形式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 建立種畜禽場必須經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冷凍精液、胚胎生產的單位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四條 種畜禽場承擔畜禽品種資源保護、新品種培育、繁育提供優質種畜禽和推廣、示范先進科學技術的任務。

原種場負責繁育和提供原種畜禽品種,良種繁殖場負責擴繁和推廣良種畜禽品種。

第十五條 原種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種畜禽品種設置符合自治區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二)具備種畜禽生產必需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有專用的繁育場地、完整的引種育種記錄和明確的育種目標,種畜禽數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基礎群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三)有科學、先進的繁育、飼養技術,健全的生產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產性能測試記錄等檔案技術資料;

(四)有健全的獸醫衛生制度、設施和環境衛生保護措施;

(五)有一定數量勝任原種繁育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能夠生產健康合格的種畜禽,并具備一定的供種能力。

冷凍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參照上述條件執行。

第十六條 建立良種繁殖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種畜禽品種設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二)種畜禽質量符合品種標準,系譜清楚;

(三)具備滿足種畜禽生產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獸醫衛生條件合格。

第十七條 單純從事種畜禽經營及卵孵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種畜禽品種設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二)種畜及孵化雛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三)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四)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五)獸醫衛生條件合格。

第十八條 國有種畜禽場要以服務畜禽改良為根本宗旨,堅持生產、經營、服務相結合,發揮在畜牧業產業化經營中的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九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畜禽生產、經營需要變更、終止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到注冊登記和原發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二十條 冷凍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原種場和良種繁殖場,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頒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良種繁殖場進行驗收。單純從事種畜禽經營和卵孵化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發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發證的決定。對已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發證部門要進行不定期抽檢。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推廣、使用的種畜禽必須符合質量標準。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種畜禽質量檢測工作,對合格的種畜禽進行注冊登記,核發《種畜禽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的種畜禽必須附有經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人員簽章的《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以及獸醫檢疫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種畜禽廣告在發布前必須經當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申請辦理種畜禽廣告審查,必須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并提供種畜禽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種畜禽實行年檢制度和淘汰制度。未經檢測鑒定或檢測鑒定不合格的畜禽,不得作為種用。對不符合品種標準的種用公畜,當地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強制去勢。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畜禽良種推廣服務體系,穩定隊伍,增加投入,完善服務設施和手段,推廣優良畜禽品種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先進實用技術,加快畜禽品種改良步伐,提高畜禽品種質量。

各級畜牧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對生產、經營、使用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具備技術和物質條件的地方家畜配種應當實行人工授精。

從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受過專業技術培訓,經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二十七條 種畜禽輸入、輸出自治區,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種畜禽在自治區內盟市、旗縣之間輸入、輸出,報同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種畜禽輸入、輸出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批。輸入、輸出的種畜禽必須附有《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和《種畜禽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進出口種畜禽,必須填報《進出口種畜禽審批表》,經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檢疫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承擔跨旗縣以上地區種畜禽運輸的單位,必須憑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和《種畜禽健康合格證》,方可承運。

承擔進出口種畜禽運輸的單位,必須憑托運單位出具的經批準的《進出口種畜禽審批表》和口岸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健康合格證》,方可承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一)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畜禽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利用年限和質量標準生產、經營種畜禽的;

(三)推廣未經審定命名畜禽品種的;

(四)銷售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種畜禽健康合格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單位或個人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未經審查批準,發布種畜禽廣告的,由旗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種畜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種畜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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