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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20XX年8月12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已經20XX年8月12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