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十三五”期間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
1、大氣環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水環境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十三五”時期是遏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實現總量減排及環境質量改善的關鍵時期,對減排體系設計、減排技術、環境監管的有效性及各類政策工具的應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議在“十二五”工作的基礎上,要在“十三五”減排政策頂層設計上下大力氣,取舍破立,逐步實現以下五個方面的改革。
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
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區域性污染物、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重點地區總氮、重點地區總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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