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業按生產性質和產品用途,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1)采掘(伐)工業,是指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包括石油、天然氣開采、煤炭開采、金屬礦開采、非金屬礦開采和木材采伐等工業;
(2)原材料工業,指向國民經濟各部門提供基本材料、動力和燃料的工業。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煉焦及焦炭、化學、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電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玻璃纖維原料、鋸材及人造板工業等工業;
(3)加工工業(制造工業),是指對工業原材料進行再加工制造的工業。包括裝備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機械設備制造工業、電子工業、化肥、金屬結構、水泥制品、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等工業,以及為農業提供的生產資料如化肥、農藥等工業。
這其中第一類和第二類的污染最嚴重!
據我所知,還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要考慮外環境對項目的影響
但是,某些條文是有間接規定要考慮的,比如:
1、項目選址選線的可行性。這個不僅需要考慮本項目對外環境的影響,也需要考慮外環境對項目的影響,特別是環境相容性,才能得出結論選址是否可行
2、項目與外環境的污染因子的疊加效應。某些項目周邊已存在相同的污染因子,在本項目分析的時候必須考慮與外環境的因子疊加分析,論證其相合影響
3、項目本身建成后就是敏感點,比如房地產項目。這種情況必須考慮外環境對本項目的影響,經過分析才能得出減緩影響的措施是否有效。比如在鐵道沿線建設住宅區,便需要考慮火車的噪聲和振動的防治措施,以使項目本身滿足住宅區的聲環境標準要求
4、外環境存在一些危險性的單位,本項目環評就必須考慮其安全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大氣防護距離等是否滿足,是否會對本項目造成影響
以上不包括我現在沒想到的??偠灾?,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要考慮,但是還是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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