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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06 18:18:11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信設施建設,保障電信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提供優質的電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以及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并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設備、通信線路和配套設備。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省電信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電信設施屬于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第六條 鼓勵民間資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電信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第七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并采取各種形式廣泛聽取電信用戶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電信服務質量。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先進高端、市場運作、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要求,促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業務融合。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形式推進農村和欠發達地區的電信設施建設,在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第十條 省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電信行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第十一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電信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等相關手續。
新建、改建和擴建通信鐵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纜、桿路等電信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已建通信鐵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纜、桿路等電信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共享。第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電信設施建設有資質規定的,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資質或者資格,并在相應等級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電信設施建設活動;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信設施建設活動,所建電信設施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電信設施建設和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招投標代理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電信設施:
(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鐵路;
(二)機場、車站、港口、碼頭;
(三)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
(四)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商務樓宇、城鎮居民住宅小區、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住宅小區;
(五)旅游景區;
(六)其他大型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內的電信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統一施工和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居民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光纖入戶通信設施,未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第十四條 商務樓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鎮居民住宅小區、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住宅小區的管理者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電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使用費等性質類似的相關費用。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項目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戶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限制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業務。第十五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通信線路、配套設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事先與民用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協商支付使用費,并滿足建筑物的荷載條件,維護建筑物的安全性,保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公共機構辦公場所或者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應當為電信設施建設免費提供必要的場地。
通信鐵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纜、桿路等電信設施建設不改變其用地范圍內土地的權屬和使用性質,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租賃等方式協商解決。需要征收土地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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