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答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1、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實行風險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2、不得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性液體、堿性液體或者劇毒廢液;3、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4、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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