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的位置:首頁 > 環保分類 > 環境監測  

2014年我國 環境保護法 新增的制度有哪些?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13 17:50:12

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條款更新之處

(2014年4月24日第9號主席令公布施行)

1.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2.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3.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

4. 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

5.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6.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7. 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8. 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

9.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10.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11. 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12. 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13.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14.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15.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16.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

17.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18.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19.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20.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21.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2.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

24.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5.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

26.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27.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8.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29.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30.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

31.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32.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3.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34.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5.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36.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37.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環保設備 備案號: 滇ICP備2021006107號-303 版權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網站地圖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不作為商用,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怀孕巨大肚子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