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4.1規定: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擴展資料:
污水綜合排放要求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2、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準,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準。
3、嚴禁向城市下水道傾倒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質。嚴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下一篇: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