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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0-08 17:22:32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揭陽市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的干流、支流、河涌、水庫、山塘以及人工引水工程等地表水體的水環境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榕江、練江和龍江流域。第三條 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綜合治理、社會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對水環境質量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健全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區域協調機制;

(三)建立健全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長效機制;

(五)推進重點流域內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和統一定點管理;

(六)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

(七)統籌城鎮和農村雨污分流工程的規劃建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在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二)制定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分解落實重點流域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四)負責重點流域內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管理;

(五)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六)科學布局水質監測站(點),建立預警預測系統;

(七)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八)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在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列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量調度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與管理、排入城鎮排水管網污水排放口的設置許可與監督管理,以及落實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和農村雨污分流工程建設等工作;

(三)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公益林等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四)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司法、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事、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協同開展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重點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屬地保護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本轄區內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二)配合、協助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水環境保護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督促實施;

(四)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重點流域內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村(社區)內的水環境保護工作,并引導村(居)民積極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依法實行河(庫)長制,河(庫)長是本轄區內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河(庫)長制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河(庫)長制的總體要求、組織體系、具體職責、主要任務、保障措施、考核監督等事項,確保河(庫)長制的有效落實。第十條 重點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重點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態保護補償以及水環境保護科研等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重點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重點流域水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營;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積極參與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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