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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使廢水處理級別?又怎樣的劃分?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08 18:32:09

一、什么使廢水處理級別?又怎樣的劃分?

污水處理技術,按照處理程度,可以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污水工藝。

一級處理:在污水處理設施進口處,必須設置格柵,主要是采用物理處理法截留較大的漂浮物或懸浮物,以便減輕后續處理構筑物的負荷,使之能夠正常運轉。沉砂池一般設在格柵后面,也可以設在初沉池前,目的是去除比重較大的無機顆粒。初沉池對無機物有較好的去除效果,一般設在生物處理構筑物的前面。經過一級處理后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準,只能作為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性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通常采用生物處理法。生物處理構筑物是處理流程中最主要的部分,利用微生物的代謝作用,將污水中呈溶解性、膠體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從而達到排放的要求,一般去除率能達到90%以上,有機污染物可達到排放標準,處理后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可降至20~30mg/L。二沉池的主要功能是去除生物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以污泥形式存在的生物脫落物或已經死亡的生物體。

三級處理:在一級、二級處理后,用來進一步處理難以降解的有機物、磷和氮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處理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通過三級處理,BOD5能進一步降到5mg/L以下。

二、解決廢水問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當然是要從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上考慮,若二者同時存在,優先滿足地方標準。具體上講,應該從下列角度去考慮: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暢綱堆蕺瞪告缺梗畫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于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后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暫時粗略回復,歡迎補充提問。

三、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輕工業部、農業部、財政部關于防治造紙行業水污染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造紙行業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造紙行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制漿造紙企業。

規定中所稱大型企業系指年產漿3萬噸以上的企業;中型企業系指年產漿1萬噸至3萬噸的企業。小型企業系指年產漿1萬噸以下的企業。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造紙行業的宏觀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嚴格控制新建小型制漿企業。

對現有制漿造紙企業,必須加強管理,分批限期治理。第四條 制漿造紙企業應積極開發和采用少廢、節約原材料的工藝、技術和生產設備,減少污染物發生量和廢水排放量。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科研、設計和生產等部門,集中力量,加強制漿造紙企業特別是小型制漿造紙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實用技術的研究,并及時將成果推廣應用。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制漿造紙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補給區、居民稠密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水產養殖種植區、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準新建制漿造紙企業。上述地區現有的制漿造紙企業所排放的廢水,必須在限期內治理,逾期達不到當地環境保護要求的,堅決采取關、停、轉、遷措施。

在對水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區,環境保護部門應要求制漿造紙企業采取有效凈化處理措施,使排放廢水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妥善處理污泥,不得任意排放。第八條 現有制漿造紙企業的污染防治應以“廠內治理”為主,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種途徑和方法,從廢液中回收化工原料及其他有用物質。第九條 現有制漿造紙企業在發展生產的同時,應結合技術改造,合理安排資金,增強企業防治污染的能力。第十條 現有制漿造紙企業在增加生產的同時,必須做好廢水的治理工作,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增加漿產量時,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對增加排污量者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罰款,并限期將排污量降至原有水平。第十一條 現有大、中型堿法化學漿企業,在1995年以前,分期分批配套堿回收。堿回收率應分別達到:木漿90%以上;竹、葦、芒桿、蔗渣漿80%以上;麥草漿等75%以上。同時,必須妥善處理白泥。第十二條 配套堿回收的現有小型堿法化學漿企業,在1995年前,堿回收率分別達到:年產漿7000噸至1萬噸的70%以上;年產漿4000噸至7000噸的60%以上;年產漿3000噸至4000噸的50%以上。第十三條 未配套堿回收的現有小型堿法化學漿企業,應積極進行黑液的治理和綜合利用,削減有機污染負荷(化學耗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在1995年以前,年產漿5000噸至1萬噸的企業削減60%以上;年產漿3000噸至5000噸的企業削減50%以上;年產漿3000噸以下的企業削減30%以上。

排放的廢水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四條 現有化學機械漿、堿法半化學漿、石灰法草漿、堿法麻、棉漿(含粘膠漿)企業,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治理廢水,在1995年以前,削減有機污染負荷50%以上。

排放的廢水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五條 現有的酸性亞硫酸鹽法化學漿企業通過綜合利用或酸回收的方法,使排放廢水在1995年以前,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六條 現有中性亞硫酸銨法制漿企業的廢液,應當用于農業或進行綜合利用,在1995年以前,廢液利用率必須達到60%以上。第十七條 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排放廢水,在1995年以前,懸浮物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八條 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排放的廢水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下水道接管標準。第十九條 現有制漿造紙企業,在1995年以前,均應采用洗漿水及抄紙白水循環套用技術,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使噸漿、噸紙的排水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指標。第二十條 堿回收、綜合利用或廢水治理設施,要與制漿造紙系統同時運行,不得擅自停用。擅自停用者,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并處以罰款;主管部門應追究企業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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