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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述是招標項目結束,進入合同執行的情況。應適用《合同法》,由買方向賣方索賠。至于是否重新招標或重新確定中標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但必須履行必要備案手續(如有)。
招標法規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
招標文件中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合同是否簽訂了(合同中也提到了工程質量),如果上述文件都要求是合格標準,就不應該再變更,這都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業主提的要求如果合同中有說明:工程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會在專用條款中提到工程質量完成就有獎懲。如(我看過的一個合同節選):
36.1 合同質量的獎罰:
?、胚_到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的合格等級標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目標,向發包人賠償發包人審定結算總價的2%違約金,無條件負責修復,工期不予順延。
?、票竟こ瘫辉u為****優質工程“****杯”,則甲方向乙方支付4萬元優質工程獎金,如工程評為“**省示范工程(金獎)”,則甲方向乙方支付6萬元優質工程獎金,如工程評為全國“**金杯示范工程”,則甲方向乙方支付10萬元優質工程獎金(只按最高獎項支付獎金)。
36.2工程有質量爭議的責任: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70.1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誤的,經發包人同意后順延延誤的工期。
在專用條款中也會提到違約和合同解除的條款,仔細翻開招標文件看看關于合同簽訂的可能會有如下條款:招標人與中標人將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如果業主強烈要求改條款(口頭協議無效),那么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這個時候你公司就一定要把握好,將補充合同列清楚。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