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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能力指什么?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16 19:47:58

城市治理能力是指以城市這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為對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為基礎,運用決策、計劃、組織、指揮等一系列機制,采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互動,圍繞城市運行和發展進行的決策引導、規范協調、服務和經營行為。

廣義的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一切活動進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和市政的管理。

狹義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與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及城市運行相關聯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對象主要針對狹義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1.

城市治理體系是指城市治理運行中必然涉及的治理主體、治理客體、治理方法(包括治理體制、機制、技術等)等因素構成的有機整體以及對此整體進行明確界定的制度因素。

2.

城市治理能力不是單純指城市政府能力,而是指城市治理主體通過整合利用相關資源,采用合理工具和手段,以解決城市治理中的問題和實現城市治理目標的能力

內蒙古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的文明、整潔、優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進現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有礙市容市貌的行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游廣電、商務、衛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游廣電、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責任和要求,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劃分確定,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禁止有礙市容的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上及其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吊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


(二)爐口、煙囪、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搭建房屋、棚亭(圍墻)、圍墾和設置牌匾、收購點的;


(四)在建筑物退讓地帶、城市綠地、文化體育用地、旅游風景名勝地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違反本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畫廊、報欄、交通標志、候車亭、垃圾箱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設置單位應當定期維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責令拆除。


第十四條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電桿、路燈桿、樹木、居民住宅、商業樓、公用空間、櫥窗內等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各類廣告、宣傳品、告示牌。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規設置廣告牌。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宣傳品和名片。


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噴涂、刻畫、張貼、散發商業廣告的通訊工具號碼經取證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逾期拒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企業暫停該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履行處理決定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企業恢復該號碼的使用。


第十五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啟閉。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園林綠地、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責令拆除。


第十七條 禁止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居民住宅破墻開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區域的居民住宅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建筑物立面結構。未經批準已經破墻開店的,必須恢復原狀;建筑物進行門面裝修,應當符合市容市貌標準。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和堆放物品。臨時經營攤點應當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時間段內經營,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擅自搭設檐蓬、遮陽布或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堆放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其違法經營、堆放、搭設的物品,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負責責任區的衛生、綠化、美化,并承擔清雪鏟冰任務。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色調、材料和時限設置,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設置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安全、牢固,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如有褪色、損毀變形、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情況,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無法修復的,責令拆除,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閑置、空置的,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利用閑置、空置戶外廣告設施做公益性宣傳或者自行拆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機動車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換。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在征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批期滿后應當立即拆除,并清理現場。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內樹木和花草的行為:


(一)利用樹木搭建建筑物、牽繩掛物、倚靠重物、釘、刻、削樹木的;


(二)隨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等損壞樹木的;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廢棄物的;


(四)未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砍伐、移植樹木或者破壞綠地的。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區道路沿石以上停車場的統一管理,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的要求。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停放,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合理規劃共享單車停放區域,滿足停放需求。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加強車輛管理和日常巡護,合理調度所屬車輛,及時回收破損車輛,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確保車輛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單車用戶應當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影響市容環境,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嘔吐、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口香糖的;


(二)隨地便溺、亂倒污水的;


(三)亂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裝物的;


(四)亂丟廢電池等特殊廢棄物的;


(五)亂倒垃圾、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的;


(六)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七)隨意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其立即清理,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焚燒樹葉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居民住宅的裝修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臨街商鋪的裝修垃圾,應當做到隨產隨清,不得占道堆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居民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無法確定行為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清運。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集市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市貿易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在道路兩側栽培和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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