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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設施管理辦法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2-12 20:18:15

普陀區市容管理局環衛公共設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本系統環衛公共設施管理,保持環衛公共設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于區(縣)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后固定資產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容環發[2005]113號)和《普陀區市容局關于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后固定資產注入及租賃使用的實施意見》(普市容[2005]110號)等精神,結合本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衛公共設施是指產權歸區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賃給市場化改革“事轉企”環衛專業服務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廁所、倒糞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收集站、道班房等環衛公共設施(包括附屬生化生理機、壓縮機設備)。
第三條:承租方對環衛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是以租賃、招投標、委托等方式獲得。
第四條:區市容管理局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規劃和新建、改建的組織實施,承租方可根據作業使用情況提出規劃和建設意見。
第五條:未經區市容管理局批準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結構,不得擅自關閉和拆除環衛公共設施。擅自改變用途、結構、關閉和拆除的應賠償并恢復原樣。
第六條:遇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搬遷的環衛公共設施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實施拆除和搬遷事宜。
第七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一般為八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內容為拆除重建或原建筑物內外裝修、設備更新等。
第八條:環衛公共設施的大修一般為四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內容為恢復功能和形狀的局部設施修理和設備維修等。
第九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體意見,經區市容局核準后,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承租方協助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并參與驗收。
第十條:承租方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所需經費在租賃合同中標明。
第十一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保持完好,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屋面:應定期清除雜物,保證雨水暢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內外墻面:應及時修補面磚脫落,應及時涂刷,保持墻面整潔。
(三)天棚:應及時修復吊平頂破損,應及時涂刷涂料破損面、污跡。
(四)門窗:應保持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應及時補刷脫落油漆。
(五)便器、槽:應保證沖水通暢,應及時修補瓷磚脫落,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應及時更換或修復油漆脫落、破損,應保證有門的隔板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缺損的零件。
(七)陰井管道:應經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暢無阻,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井蓋。
(八)地坪(明溝):應及時修復缺損的地磚、花崗巖、面。
(九)照明電器: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電器或老化的電路。
(十)水斗、龍頭、衣帽勾等: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水斗、龍頭、衣帽勾等。
(十一)圍墻及附屬物:應定期進行油漆鐵質圍墻、大門,應保持涂料面整潔,應及時涂刷污跡,應及時修補脫落的面磚,應及時補齊缺損的標志牌。
第十二條:以上所稱“及時”一般指三天內,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站內附屬設備的管理辦法另外制定。
第十四條:區市容局依據本實施辦法、《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租賃合同》對承租方實施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承租方獎勵或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解釋權歸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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