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美國ASTM D3960-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根據環境保護部參與制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財稅[2015]71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在《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暫行辦法》中VOC的定義為: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計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包含以下兩類:
a)20℃時蒸汽壓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60℃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規定方法測定的非甲烷總烴,或者上述a)項有機化合物。
產生VOC的行業及其具體污染物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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