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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最新(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3-05-15 03:26:29

環境監測檔案管理辦法及分類?

管理: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茖W使用、??顚S?。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范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并部門的全部檔案。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什么時候實施的?

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本辦法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辦法最新規定?

1.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3.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最新個人儲蓄管理辦法?

法律規定:

①個人存款實行實名制,憑存款人身份證件開設儲蓄或結算兩種賬戶;

②商業銀行應為個人儲蓄存款保密,除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需要外,商業銀行不接受他人的查詢,不得凍結和擅自扣劃個人存款;

③商業銀行破產、終止清算時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④個人存款利息收入由商業銀行代為扣繳5%的個人所得稅。

最新職稱聘任管理辦法?

申報員級專業技術資格需要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申報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需要大學??茖W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等等。

事業單位職稱聘任條件

(一)申報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二)申報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1、大學??茖W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2、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三)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1、大學??茖W歷,從事助師級職務工作滿6年;

2、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助師級職務工作滿4年;

3、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助師級職務工作滿2年。

(四)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1、大學??茖W歷,從事中級職務工作滿7年;

2、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中級職務工作滿5年;

3、獲得碩士學位,從事中級職務工作滿4年;

4、獲得博士學位,從事中級職務工作滿2年;

5、博士后人員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動站前。

(五)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工作滿5年。

基金管理辦法最新規定?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制度:

一,明確口徑登記備案制度;

二,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三,明確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

四,提出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規則;

五,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

印章管理辦法最新規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財務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記簿,經濟類合同的進行印章使用登記;

3.印章帶出公司,需審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蓋公章;

4.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與印章一致;

最新征信管理辦法?

征信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煤炭經營管理辦法最新?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14年7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3號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保障煤炭穩定供應,促進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經營,是指企業或個人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

    第四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國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培育對煤炭供應保障具有支撐作用的經營企業,鼓勵具備條件的經營企業參與煤炭應急儲備工作。

    第六條 有關行業協會引導煤炭經營主體加強自律,配合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煤炭經營

    第七條 從事煤炭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煤炭產業政策和行業標準,保證煤炭質量,促進環境保護。

    第八條 煤炭經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后,應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其中,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煤炭經營企業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儲煤場地及設施、建立信用記錄的社會征信機構情況。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告知所在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備案的煤炭經營企業名單,省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網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用于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布局應當科學合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設在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區域內不同儲煤場地的布局應體現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城市大型儲煤場地應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防燃、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省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土、環保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儲煤場地合理布局規劃。

    第十一條 煤炭經營應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國家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鼓勵大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用戶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第十二條 煤炭經營主體在煤炭裝卸、儲存、加工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減少無組織粉塵排放。

    第十三條 加工經營民用型煤,應保證質量,方便群眾,穩定供應。民用型煤應推行集中粉碎、定點成型、統一配送、連鎖經營。

    第十四條 鼓勵加工、銷售和使用潔凈煤,推廣動力配煤、工業型煤,節約能源,減少污染。

    第十五條 煤炭經營主體應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ㄒ唬┎扇诫s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

 ?。ǘ〾艛嗪筒徽敻偁?;

 ?。ㄈ┻`反國家有關價格規定,實施哄抬煤價或者低價傾銷等行為;

 ?。ㄋ模┻`反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偷漏稅款;

 ?。ㄎ澹╀N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

 ?。﹥γ簣龅剡`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費資源、污染環境;

 ?。ㄆ撸┻`反法律、法規、規章、煤炭產業政策或行業標準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作為參與煤炭經營、謀求不正當利益的手段。

    第十七條 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第十八條 煤炭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炭產品質量管理的規定,其供應的煤炭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用戶對煤炭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由買賣雙方在煤炭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與工商、質檢、環保、國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法對煤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煤炭經營企業應在每年一季度,向辦理備案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上年度有關經營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煤炭計量、質量、環保等規定或標準執行情況。對煤炭供應保障具有支撐作用的經營企業,應配合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動態監測,按季度報告主要煤炭買賣合同履行等情況。

  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示煤炭經營企業年度報告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煤炭經營主體依法經營以及備案、年度報告情況開展定期抽查。對煤炭供應保障具有支撐作用的經營企業,應對主要煤炭買賣合同履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類煤炭經營主體均應在有資質的社會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記錄。各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煤炭經營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向社會征信機構開放,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并對違法失信行為予以公示。發生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改正的,應從違法失信公示名單中撤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統一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企業備案、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經營活動的動態監測。

    第二十四條 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煤炭經營企業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推進協同監管。

    第二十五條 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可通過本級財政預算現有渠道予以支持。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煤炭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備案內容不真實;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或報告內容不真實;未配合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用于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裝卸、儲存、加工和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煤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2月27日發布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5號)同時廢止。

能效標識管理辦法最新?

最新辦法是2016年6月1日實施。

2016年6月1日,《能效標識管理辦法》將實施。2004年8月13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質檢總局以17號令發布《能效標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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